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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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出售、跨地区运输或者增殖放流的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等水产苗种,以及养殖、出售或者跨地区运输核发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活动。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三)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跨省经营的水产种苗,还必须依法检疫合格,附有检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七)农业部令2010年1月2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农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出售或者运输苗种的,提前20天申报检疫。
(二)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捞的野生苗种,应在捕获后两天内申报检疫。
(三)野生水产苗种检疫前,货主建有物理隔离设施、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专用渔具。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2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录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