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厦思政[2007] 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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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2007] 92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建设性资金使用行为,合理控制支出,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采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拆迁、拆除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建设性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及各项修缮的资金等。

第五条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财政资金审核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性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应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统一支付专户管理,执行集中支付。

第七条区审核所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出具工程投标控制价;

(三)审核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出具工程控制价;

(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五)审核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

(六)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出具项目财务结算审核报告;

(七)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政府采购相关货物、服务零星审核的相关工作。

(八)凡列入市计委立项项目,区财政给配套资金,市审核所进行专项审核的,区财政配套资金所占比例在30%以下的,区审核所不再审核(市审核所委托审核的除外),但用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预算资料、用款进度情况及结算书、财务报表;区财政配套资金所占比例在30%以上的,区审核所参与市审核所进行审核。

第八条,经区审核所审核的工程控制价是控制建设项目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增项、增支,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除外。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变更、增项的均须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区审核所不再进行审核,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区审核所备案,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控制价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结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预算审核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送区审核所审核。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数,区审核所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必须调整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后重新报批、报审。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报审表、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五)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基建投资、修缮在200万元以内者,送审资料为上述(四)、(五)两项以及资金批文、政府采购招标(审核)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材料市场行情、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或所需资金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或所批资金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区审核所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审资料,方予正式受理审核。

(二)制定方案。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三)组织初审。按照审核方案组织初审,确定初步审查重点。

(四)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五)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下达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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