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精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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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违法 (1)单位违法的基本特征 ① 单位违法的主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 ② 单位违法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 内部成员实施的违法,必须经单位集体研 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2)单位违法的罚则。(采取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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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处罚情形 1)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19条规定) 2)从重处罚(第20条规定) 3)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4)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 18周岁) 5)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 又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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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1)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 2)后果是否严重。 3)数额是否较大。 4)是否足以发生某种危险。 5)是否具有特定的主题、特定方法和特定对象。 6)违法行为是否实施了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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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应当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的一般错误行为的界限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1)公共秩序 2)公共安全 3)人身权利 4)财产权利 5)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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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必须具备) 2)危害结果。 3)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 能力) 2)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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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的行为 (新增加)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秩序。 (2)该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非法拦截或 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或者 其他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影响交 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后果。 (3)该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该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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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违法行为和治安处罚相当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5)责任原则。 6)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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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 律适用本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 为,一律不追究责任。 3)对于外国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 用本法。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5、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作为行政直接强制措施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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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治安违法行为 2、违法主体 1)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 18周岁) (3)完全负治安行政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
3)继续违法是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以前, 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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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38种)
1、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第2条规定)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1)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治安违法性。(法律特征) 3)情节的轻微性。(划清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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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各种扰 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共25种) (3)这类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不 构成。 (4)这类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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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种类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A、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删除了“民用航空站”、 “市场”、“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等规定, 增加了“港口”、“机场”等规定。 ) B、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将“船只”改为 “船舶”,并增加了“航空器”) C、寻衅滋事的行为。(从性质上将流氓活动改为寻衅滋事, 增加了“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并删除了“侮辱妇女”的规定) D、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增加了 “疫情”、“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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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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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调 查 决 定 执 行 执法监督 附 则
(共六章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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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保障公共安全。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4)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 管理职责。 5)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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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人群的治安行政责任 (1)精神病人 ① 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 完全由行政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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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能力 (4)不执行治安拘留的人
① ②
③ 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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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安管理条例》已有规定,但《治安 管理处罚法》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 为: 《治安管理条例》第19条(七)项规定的妨 碍公务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 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是规定为妨 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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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 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2)该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这些单位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 (3)该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该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同《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表现是相同的,区分的关键在 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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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事 实,并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反治安管 理的事实,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 实务精解
主讲:钟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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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现行条例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86.9.5六届第十七次会议通过;94.5.12八届第七次会议修正)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73种。 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4、罚款金额:最高二百元。 5、处罚程序过于简单。 6、《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条例》相比的四个特点 1)尊重保障人权。(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明文件,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将讯问查证改为询问 查证) 2)体现 “以人为本”精神。(规定不予实施拘留的情形) 3)增加了被处罚人权利救济的渠道。(听证制度,取消了 “复议前臵”规定) 4)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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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层次 1)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6)法不溯及既往。 主要是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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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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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 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的行为。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2)该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行为。 (3)该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种行为。 同《刑法》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 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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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责时效(第22条规定) 1)追责时效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过 一定期限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对于该违法行 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2)连续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两个以上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几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在时间上还必须有连续性。 (3)几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是同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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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 些事项。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空间内发生效力。 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效力 在程序上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 体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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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A、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B、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C、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E、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F、组织、教唆、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 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 为。 G、利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H、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 I、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J、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
施该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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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十二种)
故意或过失地妨碍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公私财 产的安全,尚不足已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 1)这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妨碍公共安全的行 为,但尚不足已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3)这类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这类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使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 殊主体。(第37条规定的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 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其主体必须是施工人员)
1)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侮辱他人是公然进行的) 2)是否具有法定的结果。 3)是否具有法定的“明知”,即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 意。 4)是否具有法定的情节。(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 止的行为) 5)是否具有特定的条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被 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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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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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共十五种)
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 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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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特征 (1)这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 法律、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的规章制度等组成的规范,主要包括社 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以 及人们在公共社会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共 同生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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