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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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监督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
评审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公正、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评审费(以下简称评审费),是指省质监局为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聘请有资质的评审员(考评员、鉴定员等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所支付的劳务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省局开展工业产品、计量、食品相关产品、认证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现场评审专家的劳务补助支出。省长质量奖评审、名牌产品认定、质量诚信工业企业认定、科技成果奖(科研论文)评审、人员招录、政府采购等所聘专家劳务费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审员的确定及评审费支出标准
第四条各类行政许可评审员的确定,由业务主管处(室)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评审任务的要求提出安排建议,经业务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评审员评审费补助标准为:评审组成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评审组组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20元。每次评审每人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经费的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评审经费纳入省局机关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有关处(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次年评审工作的业务量,合理测算评审费需求,并向计财处提供相关资料,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额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需经主管业务的局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评审费的申领和发放
1、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业务处(室)填写《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费支出审批表》(见附表)和《大额经费审批表》,按照省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豫质监字【2012】45号),经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送计财处。
2、计财处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省局关于开展评审事项的文件(内容包括:评审工作的政策依据、评审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时限要求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费支出审批表》等财政厅要求的文字资料,每月定期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费。
3、评审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评审员个人借记卡,不能以现金方式发放。
4、评审员一次评审费收入超过800元的,超出部分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完税证明。
5、省、市、县质监局行政机关可以派人监督、指导评审工作,但不能领取评审报酬。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评审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名制发放。各有关业务处(室)对评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列入预算的评审费,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各业务处(室)应加强行政许可评审费支出进度的管理,以提高年度预算的执行率。
第十一条各业务处(室)应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管理和使用评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套取、挤占、克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不得将评审资金用于一般性行政支出。
第十二条评审员和参与监督的各级局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被评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实物,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组织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评审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责成退还相关资金外,将按照《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对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投诉、检举和控告。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同行政许可归口管理业务处(室)、计财处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告发单位和告发人员实行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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