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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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
参与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
第八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十条
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不向其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时,使用开放式基金资金交收账户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划付。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
第十一条
交易型基金釆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者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1、认购日(以下简称“N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相关认购资金清算,并将相关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2、N+1日,本公司将当日实际到位的N日认购资金划至发行协调人资金交收账户,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3、N+2日,本公司将N日认购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
4、发售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5、认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本公司将本次发行期间全部认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
6、认购截止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认购数据和资金退款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当日清算净额。
交易型基金发行如需本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结算服务的,具体事宜由本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等主体另行商议确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组合证券方式认购交易型基金的,本公司根据网上、网下不同方式,分别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当日冻结申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和孳息。
第十三条
在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发生司法执行的,本公司协助司法执行,解除所对应部分组合证券的冻结,并于当日将解除冻结的组合证券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交易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及孳息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四章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交易型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到本公司办理交易型基金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基金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同时,本公司解除对相应组合证券的认购冻结,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者的组合证券认购数据,将相应证券划入交易型基金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对于跨市场交易型基金涉及的组合证券,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相应证券划入该基金的证券账户。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交易型基金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本公司可在交易型基金上市交易之前,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申购明细数据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第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交易型基金份额转换数据、交易型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的申报数据和本公司组织完成的交收结果,以及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办理组合证券及基金份额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交易型基金现金红利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在派发现金红利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红利
资金及相关费用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到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依发行人委托可暂由本公司保管,直至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对应的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第十八条
交易型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持有人名册服务、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类业务办理。
第五章清算交收及违约处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以下原则为交易型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提供结算服务:
(一)对于交易型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由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二)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公司可提供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
(三)对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按照上条规定的原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传输的交易型基金交易、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分,分别提供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跨市场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沪市组合证券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