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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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新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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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税是个“80后”
1980年9月10 日,个人所 得税法诞生
1999年8月 30日,恢复 对储蓄存款
利息征税
2007年6月 29日,存款 利息授权国
务院规定
2011年6月 30日,提高 费用扣除标
准至3500元 和调整税率
1980年 1993年 1999年 2005年 2007年 2007年 2011年 2018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留存备查材料 特别提示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 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 育佐证资料。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 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 扣除。
Baidu Nhomakorabea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 经营所得
6.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删除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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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征点的提升
a
12
子女教育
“子女”的定义
扣除范围 起止时间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 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 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01
减并所得项目,建 立分类和综合相结
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03
首次设立专项附 加扣除
05 完善涉外政策 ,增 加反避税条款
a
3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应税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 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减并为综合所得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留存备查材料
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特别提示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 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 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 为准(人社发2017 68号 140项)。 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 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993年10月 31日,统一个 人所得税税制
2005年10月 27日,首次 提高费用扣
除标准至 1600元
a
2007年12月 29日,第二 次提高费用 扣除标准至
2000元
2018年8月31日, 提高费用扣除标 准至5000元及税 制改革等
2
本次改革的五大亮点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 02 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大 04 幅拉大各级税率级距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 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报送《扣除 信息表》。
a
8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 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 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 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 资薪金,适用5000元起征点
a
5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赡养老人
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
大病医疗
住房租金
a
6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 理(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期申报)
a
02
7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a
14
住房贷款利息
a
9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2
自行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a
11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备 查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 年。
纳税人提供虚假扣除信息、重复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超标准享受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材料等,情节严重的纳入 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联合惩戒,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 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01
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 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 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 雇单位,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 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
a
13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扣除时间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 额扣除
按照3600元/年定额扣除
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 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 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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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 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 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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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是个“80后”
1980年9月10 日,个人所 得税法诞生
1999年8月 30日,恢复 对储蓄存款
利息征税
2007年6月 29日,存款 利息授权国
务院规定
2011年6月 30日,提高 费用扣除标
准至3500元 和调整税率
1980年 1993年 1999年 2005年 2007年 2007年 2011年 2018年
扣除标准 扣除方式 留存备查材料 特别提示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 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 育佐证资料。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 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 扣除。
Baidu Nhomakorabea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 经营所得
6.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删除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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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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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子女”的定义
扣除范围 起止时间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 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 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01
减并所得项目,建 立分类和综合相结
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03
首次设立专项附 加扣除
05 完善涉外政策 ,增 加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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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应税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 工资、薪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减并为综合所得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留存备查材料
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特别提示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 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 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 为准(人社发2017 68号 140项)。 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 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993年10月 31日,统一个 人所得税税制
2005年10月 27日,首次 提高费用扣
除标准至 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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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 29日,第二 次提高费用 扣除标准至
2000元
2018年8月31日, 提高费用扣除标 准至5000元及税 制改革等
2
本次改革的五大亮点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 02 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大 04 幅拉大各级税率级距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 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报送《扣除 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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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 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 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 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 资薪金,适用5000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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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赡养老人
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
大病医疗
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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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 理(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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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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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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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2
自行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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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备 查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 年。
纳税人提供虚假扣除信息、重复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超标准享受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材料等,情节严重的纳入 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联合惩戒,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 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01
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 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 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 雇单位,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 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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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扣除时间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 额扣除
按照3600元/年定额扣除
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 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 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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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 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 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