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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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
引子:危险与面对危险的方法和保险的关系 人类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方法: (1)避免危险 (2)预防危险 (3)转移危险 保险时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建立的
一种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 损失的制度。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建立在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构 成条件)
法谚:无危险即无保险(No risks, No insurance)
1、危险,人类无法把握的,不能确定的事故 给人类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
保险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1)危险的发生是可能的 (2)危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不确
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危险造成的损失不确 定) (3)危险的发生必须因故意而偶然发生。
危险的种类(1)人身危险(生老病死)(2) 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
保费净均衡原则
保险人收取的净保费应该恰好等于未来支出的 保险赔付金,即保费收入的期望现值正好
等于将来的保险赔付金的期望现值。它的实质 是在统计意义下的收支平衡,是在大数场
合下,收费期望现值等于支出期望现值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无 论采用何种缴费方式,在厘定净保费时都应遵 循这条基本原则。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独立性,在法律结 果上,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 保险人无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不得 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 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一性(3)保险责任自动产生(4)保险人不能 随意解除合同 2、自愿保险,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 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自愿 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内外保险业务的基 本形式。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 险
1、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
“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 危险的费用,并有面临相同危险的单位出资, 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 生后,对发生事故的个别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 金或实物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充分体现了保 险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保险的大数法则举例说明:
假设每座房屋价值2万元,事故概率为千分之一。
2、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再保险的根 本目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对保险业务的发 展起积极稳定的作用。
再保险的法律后果
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称“再保险分出 人”、再保险人称“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不同:(1)构成方法不同
(2)目的不同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 前提不同。(对价不相等,小额的保费 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3、保险与赌博
相同: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两者都具 有射幸性。但两者本质不同:(在英国 有过将保险当成赌博)
(1)功能或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二、保险的分类
2、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 人以支付保险费(义务)为对价,将危险转移 给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受领保险费(权利) 的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危险引起 的损害负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的行为(义 务)。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危险与道德危险:保险法要消除的危险,为可 保危险;而保险所引起的危险,则为道德危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诈骗案例)保险诈骗罪
2、协力(互助共济)——保险的基础 “千家保一家”的协力分担危险的方法,充分
体现了“互济性”,危险越分散,保险基金越 稳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保险的目的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补偿主要是通 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支付。 财产保险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补偿性是否有体现?
(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 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社 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2、营业保险,即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 营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的保险, 也称普通保险,是种赢利性保险。
两者的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政府委托社保机构) (3)保险基金组成不同(政府,单位,
个人三部分组成)
(4)实行方法不同(强制与自愿原则)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的
保险 特点:(1)保险范围全国性(2)保险金额统
1000座
每人
房屋
保险费
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1#
20元
20000元
2#
20元
保险基金
20000元
3#
20元
200000元
20000元
….
……
…….. ……
直到
10000#
20元
10座房共20万元
投保人以少额的保费支出获得了,一年的一旦 遭受损失,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保险公司是 处理风险的中介。集中风险再转移风险。
(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救济
相同:保险与救济都是对受灾等经济生活不安 定进行的补救,是危险的善后措施。
不同: (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的地位
(2)保障或救济的对象的不同
(3)基金及筹资
(4)行为的性质(保险是双方,救济是单方 的)
2、保险与储蓄
相似: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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