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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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在生活中,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也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它来源与唐律。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而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更加的系统化和周密化,条目简明,解释确当,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国际法制史学者曾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而在此书的首篇——名例律中就规定了十恶的内容。

首先,正如唐律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淹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周齐虽具有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

“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

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从以上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到,在唐代的法律中,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被放在了最开始,也占了最大的比例。这就可以看出,封建的法律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生命的律典,而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镇压人民,稳固统治的工具。它对威胁皇权及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惩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与特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十恶相对应的刑罚手段异常残酷的原因。

与前代立法不同的是,在十恶中增加了对思想犯的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说,“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是统治者对有谋划捣毁宗庙的人的惩戒,再如,“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即是对那些有想法逃亡国外,投靠藩国的人的警示。从这点来看,唐朝突出了对预谋犯的镇压,主张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体现了统治者立法经验的丰富。

另外的一项进步是,在十恶中将不睦被首次提出,将家庭内部的关系放在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唐律疏议》说,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这说明了唐朝的统治者注重

保持封建家庭内部的服从,注重维护封建的伦理观念,从而反映出了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虽然这是唐统治的一种手段,但不得不说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发面仍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一个王朝的存废问题,因此针对十恶,唐朝的立法进行了严酷的镇压。如《唐律疏议》中的盗贼律规定,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期里,不限户籍之异同。甚至仅仅“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也要流二千里。由此可以看出,唐朝对这些严重的犯罪不仅对犯罪人本身施以严酷的刑罚,甚至对于其家属、家族也使其蒙受巨大的痛苦,从而达到严酷镇压,稳固统治的目的。

通过对首篇的学习,也可以推断整个唐律疏议的构架,它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从而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在古代法律中的交叉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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