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IPO失败案例及原因汇总(已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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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IPO失败案例及原因汇总
截至8月15日证监会已经下发了97家企业的IPO批文,与此同时,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发审委审核,成为今年第八家IPO申请被否的公司。财致道(公众号)搜集了近期IPO被否的企业,整理了一系列被否原因的专题解析。
【一】持续盈利能力
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影响IPO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015年至2016年7月,证监会陆续公开披露关于不予核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从中可以看出持续盈利能力是IPO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10月20)证监会7月22日召开的发审委会议未通过四川天邑的首发申请,否决原因可从发审委提问的主要问题推测一二。
IPO被否理由:
1、交易可持续性存疑。
四川天邑客户主要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等三家通信运营商,其中四川天邑在2013-2015年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下属各地区分公司的合并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达80%以上且逐年增加,四川天邑向中国电信销售的产品价格多数高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部分产品售价差异高达一倍之多。四川天
邑描述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招标时,中国电信采用最优价中标,中国联通则采用低价中标。发审委对下列主要问题进行了询问:(1)何为“最优价中标”,销售给中国电信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四川天邑主营业务集中于中国电信的原因,以及主营业务实现客户扩展的技术壁垒;(3)四川天邑向中国电信销售的产品价格多数高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可持续性;(4)四川天邑招投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发行人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不一致。在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中,虽然发行人取得了其客户中国电信100%的确认,但是发行人律师
取得回款方第三方资金平台对该事项(包括付款单位、方式、金额)的书面确认比例低于50%,其中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未出具代付款书面确认书。这个好好理解一下3、首次申报中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相关信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俊霞持有发行人12.92%股份,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天邑集团26.27%股权。首次申报中未如实披露李俊霞相关信息,未准确披露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2012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人员,导致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的情形。
▌二.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5年6月17日)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和”)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承租运营的园区——越界创意园、越界•永嘉庭等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和规划用途存在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且后续未办理用地手续,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海锦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显示,上海锦和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运营的18个园区中,有越界创意园、越界·永嘉庭等13个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并且存在9个园区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情形。上海锦和将承租的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且部分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不符合:
1、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范围“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未经批准出租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范围“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根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上海锦和承租有关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但上海锦和未提出充分依据证明其用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上述情形可能对上海锦和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发审委认为,上海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条件。很多是因为土地问题被干掉的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章发行条件主体资格>范围“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7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