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

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
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

论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

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制度。但由于票据法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等特征,故在适用民法代理制度时,应注意变通和调整,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民事代理制度而又符合票据法理的票据代理制度,是学者们不断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一、票据无权代理之概述

(一)票据无权代理定义

无权代理,简单说就是有代理的外观形式,却没有代理权的情形。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论民法上代理或者票据法上代理,均须表明本人、言明代理意旨,但票据上的代理多了一个要式性的要求--必须在票上为之。

1、形式要件的具备

对于票据代理的构成形式上有三个要件:记载本人、代理意思、代理人自签己章。签章指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签己章,并表明其为代理人及其所代表的本人为何人。票据代理人必须将其和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明确的记载于票据上。

2、实质要件的欠缺

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票据行为而言,代理人是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义规则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代理的法则,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对民法代理的有关规则作了变更或例外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方式,按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情况:(1)明确指出被代理人是谁,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2)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3 )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是谁,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把第三种情况称为“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除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则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效力,又承认间接代理的效力。显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代理方式的解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而对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两大法系的票据法则均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表明其与本人的代理关系。这样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票据的权利外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交易相对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予以信赖,从而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票据法上的代理制度,要求行为效果更加确实,且表现于外观上,使任何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一目了然,以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票据债权人约定愿负责清偿票款,也属民法上的另一关系,而不能据以要求他依票据法规定清偿票款。因此,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本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本人。至于如何记载本人的名义,从国外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般不对此作出限制,仅以能够识别其为特定人就可以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条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使用任何名称,包括任何商业或通用的名称,或者用任何文字或标号等代替书面的签名。而我国票据法第7 条第三款则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在解释上,所谓本名,即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

票据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哪种情况,持票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A. 持票人善意取得无给付对价的票据 B.持票人善意取得转让者存在权利上瑕疵的票据 C.持票人善意取得并已给付对价的,但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和权利瑕疵的票据 D.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转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的有效票据 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A.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后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无效 D.票据有效,但出票人要付赔偿责任 4、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连带责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在票据上签章的,()。 A. 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B.签章人与被代理人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C.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代理人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6、()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票据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A.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B.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 C.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而使汇票无效 D.被保证人因为伪造票据而使汇票无效 7、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 A.票据的伪造B.票据的变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9、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票据金额 B. 出票年月日 C. 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D. 票据付款人 10、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唱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义规则

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 义规则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代理的法则,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对民法代理的有关规则作了变更或例外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方式,按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情况:(1)明确指出被代理人是谁,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2)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3 )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是谁,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把第三种情况称为“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除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则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效力,又承认间接代理的效力。显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代理方式的解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而对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两大法系的票据法则均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表明其与本人的代理关系。这样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票据的权利外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交易相对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予以信赖,从而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票据法上的代理制度,要求行为效果更加确实,且表现于外观上,使任何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一目了然,以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票据债权人约定愿负责清偿票款,也属民法上的另一关系,而不能据以要求他依票据法规定清偿票款。因此,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本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本人。至于如何记载本人的名义,从国外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般不对此作出限制,仅以能够识别其为特定人就可以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条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使用任何名称,包括任何商业或通用的名称,或者用任何文字或标号等代替书面的签名。而我国票据法第7 条第三款则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在解释上,所谓本名,即与户籍上的本名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相一致。当然,无论是本名还是别名,都必须是实在之人,如果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为非实在之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因为根本没有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所以由行为人自负无权代理的责任。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一、引言 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票据流通产生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态度也是不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交往不断深化,我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重新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重新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一方面,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另一方面,有一些条文规定强行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南辕北辙?(一)我国《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票据关系受制于原因关系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条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原因等基础关系的制约?也就是说,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票据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效力?如此立法,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同时也不利于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也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增大银行业务风险? (二)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不恰当牵连 我国《票据法》对资金关系同样作出了与原因关系相类似的要求?该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应当说,上述所涉及的关系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上述资金关系并不由票据法来调整,如此规定即是确定了资金关系决定票据关系的原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银行为了减少票据贴现风险必须要对票据背后的贸易关系与资金关系加以真实性审查,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事实上也降低了票据流通效率?因此,这样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现实,有待于修改与完善? (三)《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更是加强以上规定,几乎处处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绑在一起?该办法在规定商业汇票时,不仅要求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这些都可谓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定的最突出体现? 三、我国现行的票据无因性立法的模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

票据法论文

票据法案例分析 张亦迪3100104321 法学1002 课程:票据法 任课老师:韩家勇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现实生活中贸易往来、交易规模与次数逐渐增加,使得现金交易越来越无法适应交易的便捷需求,而票据以其自身简单的形式,顺畅的流通得到了人们的青睐。这个学期有幸学习了韩家勇老师开设的票据法课程,对票据的基本常识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我将尝试利用本学期所学习的票据法知识分析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 案例名称:A市乾坤公司诉太阳食品公司等三公司票据纠纷案 主要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案例陈述:2013年6月6日,A市乾坤公司与天空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红糖买 卖合同。双方约定:乾坤公司向天空公司在一个月内供应优质红糖十五吨,每吨 八千元,合同总金额合计十二万元人民币。根据双方订立之合同,天空公司以天 空公司的开户银行B为付款人、乾坤公司为收款人的票面金额为十二万元的汇 票,汇票上记载有明确的付款日期:出票后三个月。天空公司在出票当天将汇票 交付给乾坤公司。6月10日,乾坤公司准备向B银行提示承兑,发现汇票遗失。 后来调查得明,该汇票与6月9日被王某盗窃。王某伪造乾坤公司的签章将汇 票背书给自己,再由自己签章,于6月1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汇通公司。汇通 公司持票向B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后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海通公司。 海通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没有得到B银行的付款,便将乾坤,汇通与天 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分析:通过案例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的汇票发生了两次票据法意义上的背书流转(王某将票据盗窃后私自签发的流转不应算作票据法意义上的流转而应

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承兑”)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同业”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为其开户企业(出票人,应为委托方开户的客户)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并由委托方提供担保的业务。 第四条在该项业务中,xx银行为受托方,同业为委托方,出票人为委托方的客户,承兑人为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xx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办理该项业务是使用金融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由委托方向我行缴存保证金,并为其指定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业务审批 第五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和需提交资料 (一)委托我行为其指定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委托人,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委托人内部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具有支付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 2.委托人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3.出票人必须在委托人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委托人与其客户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付款关系; 5.委托人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承担真实性审查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税票、发票及代表交易真实背景的有效资料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委托人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经营、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7.委托人取得我行对其同业授信。 (二)经办行申请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提交资料: 1.准入需提交基础资料: (1)经办行申报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分析、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双方合作意向、代理业务收益测算及代理承兑业务的风险控制); (2)委托人经年检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和验资报告、最近三年报表(新成立的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一)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至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同业机构业务合

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 个问题 【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自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也伴随着票据使用的日益增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各派学者、专家观点不一。在研读数十篇相关论文,欲结合我国《票据法》之有关规定,从票据“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效率等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 由于票据形式及功能的特殊性,也造就了票据无因性这一单纯只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票据交易及流通,1995年我国制定了《票据法》。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存在价值主要是其支付功能,故票据的流通及交易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出现,也是基于现实的需要。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①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为鼓励使用票据,促进票据流通,将

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隔断联系,持票人无需证明票据行为之原因,只要持票即享有票据权利。②票据法理论还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③这也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区别对待,也足以见得法律对票据交易安全及流通的保障。围绕票据无因性这一原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的讨论,本文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阐述。 一、我国《票据法》确立了“相对无因论” 1、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否适用于直接当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自身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要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也足以见得我国坚持的是”相对无因论”。这样做是有一定益处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一刀切”,要趋利

代理其他银行办理汇票业务协议.DOC

代理其他银行办理汇票业务协议.DOC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甲方汇票,一律由甲方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 第二条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_________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甲方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甲方应为乙方配备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代理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甲方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乙方应在甲方所属甲方银行_________分行 _________机构(以下简称_________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票据代理贴现操作流程

票据代理贴现操作要求及流程 (一)、开票; 1、申请人开票需提供以下材料 贸易合同(企业提供) 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开票申请书(银行提供) 承兑协议书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授信合同签定确认书(银行提供) 贷记凭证(划付保证金使用) 保证金到帐确认书(银行提供)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购买) 企业工商信息(已提供并在效期内可不提供) 取印(没有在我行预留过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需要取印) 2、开票流程 经办人员事先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经办人员用贷记凭证将保证金划入保证专户,会计人员在保证金到帐确认书签章确认。 经办人员将保证金到帐确认书、余额对帐单、贷记凭证复印件以及所有材料完备后,完成线上处理并提交后,到分行放款中心办理开票业务。 3、经办人员在取得放款中心出具同意放款的放款通知书后,将放款通知书传真至支行营业部,并将放款通知书交给分行会计部资产业务室。 (二)、代理贴现: 1、代理贴现委托人(票据收款人)提供如下基础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贷款卡 工商登记信息 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银行印鉴章和公章 2、代理贴现委托人、代理人、银行签定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 3、明确利息支出对象和支付方式后使用正确的贴现凭证 4、代理人在贴现凭证上加盖我行结算使用的预留印鉴章 5、代理人整备一套与开票时一致的贸易合同(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6、签定银票贴现协议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7、经办人在开票行办妥票据查询查复手续(会计人员需在查询查复书上加盖查询和查复的结算章) 8、经办人完成内部审批 9、经办人出具要求开票行会计划付贴现款的内部联系单 注意事项:上述业务经办人都须在信贷经理配合下,双人共同完成。同时企业要在提供的材料和协议等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票据法论文

课号:BB5S06A0E 课程名称:票据法阅卷教师:费丞 班级:11金融3班学号:114171906 姓名:陈周媛成绩: 《票据法》之无权代理 摘要: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无权代理除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狭义无权代理分为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追认效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因为它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所以有可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在实施的票据活动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制度、时间、空间、精力和能力这几个要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的票据活动能力及市场活动能力大大受损。而承认票据代理关系则可以补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据活动效力。所以,各国票据行为法均允许票据代理关系之存在。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对代理采取表示主义,即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为之。而票据法对票据代理进一步采取证券表示主义。未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仅发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据行为的效力。然而,票据法更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交易利益,更加注意从票据本身的特点出发,即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出发,从票据本身的记载入手,赋予签章人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代理来说,票据代理有特殊之处。 一.票据有权代理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依此规定,票据有权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2.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 3.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 4.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二.票据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没有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票据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票据的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本人为虚构之人、因代理权无真实来源,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能力,无法履行代理之责,也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代理应包括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没有授予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代理活

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分析)

第4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3 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P348)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提示】 区分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关键看票面上的签章是谁的。例如,甲代A公司从事某种票据行为,如果票面是甲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理;如果票面是A公司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行。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

律效果。 考点4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52)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观题必背)(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主观题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题)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 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 【问题】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面额为80万元的票据,属于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为,B公司向C银行贴现票据,C银行扣取贴息后向B公司支付75万元,则属于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银行取得票据权利。到期票据不获付款的,C银行还可以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收票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票据上其他债务人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观题必背) (P350) (2015年、2014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

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附件二 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代理人): 地址: 电话:联系人: 乙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联系人: 丙方(贴现银行): 地址: 电话:联系人: 乙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并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甲方为乙方委托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代理人,丙方为乙方办理票据贴现的银行。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行使以下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代理乙方向丙方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代理乙方与丙方确定贴现时间、贴现利率、签署符合本协议的贴现协议等; 3、以甲方名义在贴现申请书(代契约)、贴现凭证上签章并按丙方相

关规定注明代理关系,在汇票上进行贴现转让背书签章,并按规定注明代理关系; 4、代理乙方持有票据并在申请贴现时向丙方交付票据; 代理关系的确立以甲方在贴现申请书(代契约)、贴现凭证对应的汇票上注明代理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为最终成立条件。 第二条代理贴现金额采取以下第 1 项方式确定: 1、乙方授权甲方在(大写)人民币,(小写)RMB¥额度内可直接凭票及跟单资料向丙方办理贴现。该额度仅限用于甲方为出票人、丙方为出票行、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2、乙方通过填写《委托代理贴现授权书》进行单笔(批)授权,金额以授权书所载金额为准。 第三条协议各方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 1、代理乙方填写《贴现申请书(代契约)》、贴现凭证,对上述凭证资料签章并按规定注明代理关系; 2、在银行承兑汇票上作为代理方进行贴现转让背书时,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 3、提供给丙方的资料真实合法; 4、如甲方本身为票据当事人,除上述1—3条所规定的义务内,还需承担: (1)甲方为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时,履行票据到期付款责任。 (2)甲方为除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在票据上作为代理人之外,亦为当事人时,其在票据上背书,依法承担票据连带责任。 5、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 1、为甲方行使代理权提供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