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发布于:2007-11-28
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株洲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我处制定了《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工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和《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等资产处置的主体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房产、土地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委托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土地、房产必须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向资产占用单位下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并直接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或拍卖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必须改变用途(由划拨地变出让地)的,需由资产占用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改变用途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现有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手续。
四、根据批准处置的资产需由我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核准,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核准后的评估价。
五、土地、房产权属单位已撤销的,其资产的处置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直接委托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或拍卖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土地规划变更、资产过户等有关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产,都必须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处置,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擅自处置。违者,将依据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用途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其他特殊事项以市政府的批示为准。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