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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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
一、单项选择题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 )
A、教唆犯
B、主犯
C、累犯
D、惯犯
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核准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
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
A、原审人民法院
B、刑罚执行机关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
A、5年
B、6年 C 、7年 D 、15年
7、在我国,特赦由()决定
A 、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
8、减刑是指()
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
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

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

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
A、时效中断
B、不予追诉
C、时效延长
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
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
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A、有重大自首情节
B、有重大立功表现
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
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
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
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2、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3、依法有权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
A、基层法院
B、县级法院
C、高级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4、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
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
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假释是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该条件包括()
A、执行一定的刑期
B、确有悔改表现
C、有立功表现
D、不致再危害社会
6、不得使用假释的有()
A、累犯
B、因绑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
C、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
D、
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满10年的罪犯
三、名词解释
1、刑罚执行
2、减刑
3、假释
4、暂予监外执行
四、简答题
1、简述假释的考察。

2、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5、我国刑法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6、减刑的条件。

7、假释的条件。

8、简述追诉时效期限。

9、简述追诉期限的计算。

五、论述题
1、试述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2.试述假释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六、案例分析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消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B
5、B
6、B
7、D
8、C
9、D 10、C 11、C 12、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CD
4、AB
5、ABD
6、AB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
1、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根据刑法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关批准。

2、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
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未予以执行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假释不同于缓刑。

假释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予以适用,缓刑在判决一定刑罚时同时宣告;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4、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减轻处罚属于量刑活动,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而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后,对正在服刑
的犯罪人,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

5、(1)教育性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4)社会化原则
6、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

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第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
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8、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为的轻重,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9、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
结束之日。

(3)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五、论述题
1、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

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
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2)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3)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

六、案例分析题
(1)对王某需要撤消假释。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应该撤消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该作出如下处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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