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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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 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 发出要约邀请的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 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 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答案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 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 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 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 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 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 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 失效。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 要求当事人在与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 和法律原则,在规范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 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 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 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 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 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 合同。如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 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 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 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 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反合同的责 任等问题。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公平原则 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 等的基础上,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为 目的,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 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双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 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合 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 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 称受要约人。
2、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 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 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 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 1000元,先 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 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 视为要约。
例如: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 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 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 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 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 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 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 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 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 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3、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 同终止后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诚实可信,以 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 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 行合同过程中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 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实 践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标准: 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
效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 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
4、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发出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 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 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 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 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
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为不特定 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 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 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 拘束。
3、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承诺的方式 1、通知 2、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 过行为作出承诺
4、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自何时生效——我国采到达主义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内容是否被要约人知悉并不重要,到达 即可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 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 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 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 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 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 《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 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 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 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 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 思。 [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2)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
A.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到达。
(3பைடு நூலகம்迟到的承诺
A. 迟发迟到的: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 要约 B. 未迟发但迟到的: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 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 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 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失效。
a.承诺撤回。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 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案例: 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
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 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 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 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 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 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 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 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 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 容为准。
2、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 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 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一、原则上应全部接受,不得变更,否则不构 成承诺。 第二、为鼓励交易,现代社会一般将“不得变 更”缩限为“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 变更。
5、主合同与从合同
标准: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 合同.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可为一个合同关系中的从合同条款, 也可在主 合同外另订立从合同。 比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 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3)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 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 的从属性, ①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 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②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 ③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 失去效力; ④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以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 标准来划分。 1)有偿合同:须付代价。如买卖、运输。
2)无偿合同:不必支付代价。如赠与、借用。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以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分析: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 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 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 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 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 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