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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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1996]1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26
【实施日期】1996.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6〕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了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以及今年的工作任务。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尽职尽责,主动工作,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行动,保证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精简会议,精简文件,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效率和质量,上报省政府的文件办公厅要有字数限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修订了《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今后,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办公厅一律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1996年3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部门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省政府批转。
二、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区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各地凡是可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应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得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主管部门单独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请综合部门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应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省政府。
三、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一般都应向主管上级部门请示解决,除
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越级向省政府请示。
(一)县(市)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应向市、州政府请示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