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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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
旧派或称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一、前期古典学派:指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其以
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一)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干涉性:刑法干涉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恣意性: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规定,通常由一定得人恣意裁量;
身份性: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
残酷性:刑罚方法大都是死刑或者身体刑。
(二)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学说
1、贝卡利亚
(1)社会契约论——刑罚权的根据
在他看来,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得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到保证,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以便能够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这部分少量自由得结晶形成了刑罚权。凡是超过这个根据和限度行使刑罚权都是全力的滥用。
(2)罪刑法定主义
其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联
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他也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利。
(3)客观主义
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时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罪刑相适应
(5)刑罚人道主义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反对死刑。
(6)一般预防主义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边沁
他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避苦求乐,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
(1)功利主义的犯罪观
(2)罪刑相称
为罪刑相称原则的具体化提出了五个规则:
A、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
B、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
C、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该适用严厉之刑,从而
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
D、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
E、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
响感情的某些情节予以考虑。
(3)个人责任主义
(4)预防主义
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未可限量。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影响整个社会。
(5)死刑反对论
3、费尔巴哈
(1)犯罪本质论
主张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区别道德性与合法性,认为犯罪不是违反伦理,而是违反法律,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根据法所给予的权利——权利侵害说。
(3)心理强制说
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感性的冲动,即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为
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其感性的冲动,因而应该对犯罪加之
以痛苦,即科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受刑的痛苦,
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从而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
志。
(4)罪刑法定主义(5)一般预防主义(6)死刑赞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