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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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乌政办[2003]235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执行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1900-1-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我市城市周边草原实施禁牧,对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牧民奔小康步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禁牧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我市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强制禁牧为辅的原则;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策优惠、项目带动、科技服务和重点支持的原则。
(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对禁牧区内的草原实行“生态置换”的方式,在禁牧区外建设一定面积的饲草料基地,并配套棚圈建设、饲草加工机械等。
(三)对实行禁牧的草原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饲料补助,待饲草料基地建成后,收回牧民对禁牧草原的使用权,统一登记造册,由市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保护管理。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
(三)《乌鲁木齐市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三、禁牧草原范围
根据城市和生态建设发展需要以及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禁牧区分近期、中期、远期,分步进行、逐年实施,实行禁牧的
草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通告。
(一)近期禁牧草原范围(2004年1月1日起)。
主要是当前城市建设和荒山绿化中涉及占用草原的范围。
南沿红雁池东过境路南面第一个山脊线向东延伸,经半截沟,向东北到榆树沟,顺榆树沟北折到东过境路,沿东过境路向北连接到八道湾路的延伸小路(包括一龙公司绿化区),到103煤矿公路,向北到九道湾水库,上乌奎高等级公路北联络线(不含米泉境内),连接到的乌奎高等级公路,西面以乌奎高等级公路为界,一直连接到吐乌大高等级公路。
乌拉泊水库周围草原禁牧范围以市环保局的围栏保护范围为准。
(二)中远期禁牧范围(2006年—2010年)。
中远期禁牧范围由近期禁牧范围再向外扩2公里,东到哈蟆泉子、葛家沟,西到104团6号井、八钢焦化山,面积100多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山前山区、柴窝堡湖周围、达坂城区、东山区的草原退化严重区域和生态脆弱区也可纳入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范围。
四、禁牧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1月—2月)。
农牧民是实施禁牧的主体,也是生态建设的主体。
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做好禁牧工作的关键。
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的农牧民理解禁牧的重要意义。
主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禁牧、休牧、轮牧规程》、国家退牧还草项目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实施禁牧的通告和配套措施,以及国内先进省、市、地区开展草原禁牧及舍饲养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2004年1月为草原禁牧工作宣传月。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
特别是市草原主管部门、涉及禁牧的乡场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各种会议,刷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在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的同时,要做好草料基地建设规划设计,补助饲草料资金、饲草料加工机械配置、棚圈建设计划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3月—4月)。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实施草原禁牧,发放饲草料补助资金,配备加工机械,组织实施饲草料基地和棚圈建设。
(三)调整、巩固、提高阶段(2004年5月—10月)。
各区县抓紧实施饲草料基地和棚圈建设,针对草原禁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巩固提高草原禁牧成果。
(四)稳步推进阶段(2004年11月)。
实施城市周边草原禁牧,总结成功经验,稳步推进新阶段草原禁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禁牧户的饲草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各区县、乡、村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禁牧户的登记造册入档工作,按每禁牧1亩草原,每年补助9.9元,每禁牧1500亩,配备饲草料加工机械1台的标准进行落实。
我市城市周边禁牧草原面积为76200亩。
各区县必须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每户。
(二)做好饲草料基地建设和棚圈建设工作。
在科学考察规划论证基础上,各区县要将饲草料基地建设和棚圈建设做为重点项目抓紧抓好,市计委、农牧局、水务局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
按每禁牧1亩天然草原,配套建设0.2亩饲草
料地和0.1平方米棚圈的标准落实。
分步实施高崖子牧场、阿克苏乡、乌拉泊牧场、萨尔乔克牧场、西沟乡、天山牧场、芦草沟乡葛家沟村配套饲草料地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将根据水利规划设计实施),共需建设饲草料地15240亩,配套棚圈7620平方米。
实行草原禁牧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国家、自治区、市、区县投资的相关项目建设,都要坚持以农牧户投入建设为主,各区县要教育干部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早准备、早动手。
(三)加强科技服务,推广科学养殖技术。
积极教育引导农牧民学习应用科学养殖技术,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特别要加强畜牧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区县、乡畜牧兽医站的作用,建立县(区)、乡、村技术服务网络,向禁牧户重点倾斜,大力开展饲草料加工转化、育肥养殖、人工种草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应用工作。
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牧户,采用包村包户的办法,充分发挥畜牧技术人员在草原禁牧和舍饲养殖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
市计委、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为草原禁牧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主动提供服务,争取多方投资支持,养殖贴息贷款要向禁牧户倾斜。
(四)依法加强对城市周边禁牧草原的保护管理。
2004年1月1日,我市周边草原实行禁牧后,禁牧草原由各区县负责保护,市草原监理所监督管理。
各类牲畜一律不准在禁牧草原放牧。
要经常性地对禁牧草原进行检查,对抢牧、偷牧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严禁开垦、侵占、乱采乱挖、破坏禁牧区的草原,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牧工作顺利进行。
1.区县、乡要成立草原禁牧协调工作小组。
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乌鲁木齐市草原禁牧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
各区县、乡也要成立相应草原禁牧工作协调小组,确保领导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2.制定草原禁牧工作具体方案。
各区县、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草原禁牧的决定和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区县、乡要开展包乡包村工作,从技术培训、服务指导、树立典型、配套项目实施等方面落实禁牧工作,重点帮助解决好草原禁牧户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实施方案。
3、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
从明年开始,要把草原禁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管护不严、延误时机的区县、乡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无理取闹、抵触干扰、阻挠草原禁牧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具体扎实、禁牧效果明显、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乡、村、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