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题讲义(PPT 6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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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 请人 复议 机关
行政复议人员可查阅、
复制、调取有关文件
和资料,向有关人员 进行询问。被调查单
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七、期限
源自文库
申请
≥60日
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何计算? 障碍消除、诉权告知、内容知晓
七、期限
特殊
不计入审理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
鉴定所用时间
八、中止与终止
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 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 审结的;
五、参与主体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 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 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复议范围
附带
国务院部门规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抽象行 政行为 行政 赔偿 提出 未提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规定;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规定。
四、复议与诉讼
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 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 议。
六、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
六、举证责任
调查取证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 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 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
合法、公正、公 01 开、及时、便民
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 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02 03
复议不收费 禁止不利变更
三、复议范围
肯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具体行政行为 10+1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八、中止与终止
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 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 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 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受理
5日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 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 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七、期限
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 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
其它
三、复议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否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复议与诉讼
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四、复议与诉讼
终局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讲解流程
1
2
Chapter
1
第一章
行政复议知识
一、法律体系

1 2 3
规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8月1日施行)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2009年9月1日修订实行)
二、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
七、期限
答复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 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殊情形
七、期限
决定
≤60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延期
七、期限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 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五、参与主体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复议机构 复议人员
五、参与主体
复议机关
六、举证责任
申请人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 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 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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