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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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09月26日 15时44分 473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船舶交通”
“服务系统”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31°13′10.″4N/122°28′00″E;
2.31°13′10.″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二)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
(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连线;
(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1°40′00″E处连线;
(三)Y3报告线:30°35′46.″
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四)Y4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Y5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 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报告线或航经正横Y4、Y5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已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在长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拟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报告外,还应当报告本船的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船舶、设施拟从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时应当提前30分钟向洋山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第七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标志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能见度不良、强风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异常物、异常情况。
第八条 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情况、处置措施。
第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人员落水、沉没等事故时,应当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尽快按要求续报主管机关需要的详细事故情况。
第十条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的工作频道为:
(一)VHF8频道为: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工作频道,VHF65频道(双工)为:该水域的备用工作频道。
(二)VHF9频道为:圆圆沙灯船和D45灯浮连线并向北延伸至长兴岛南岸以东,122°28′E经度线以西;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31°07′49″N/122°28′E处连线以南,圆圆沙灯船、浅堤1#灯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处、31°04′04″N/122°28′00″E处连线以北水域内的工作频道。
(三)VHF26频道(双工)为:圆圆沙灯船与A54灯浮连线以东,122°28′E经线以西;圆圆沙灯船与潜堤1#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处、31°04′04″N/122°28′E处连线以南,大治河口、31°00′00″N/122°20′00″E处和30°55′28″N/122°28′00″E处连线以北水域的工作频道。
(四)
VHF71频道为:Q10灯浮、65#灯浮、66#灯浮。A72#灯浮、31°24′26″N/121°30′48″E处以及吴淞口灯塔连线以东,D45#灯浮与A54#灯浮连线及其向岸边的延长线以西,至吴淞口灯塔、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连线以北水域内的工作频道,61频道(双工)为该水域内的备用工作频道。
(五)VHF27频道(双工)为: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以东,65#浮、66#浮、A72#浮、31°24′26″N/121°30′48″E处、吴淞口灯塔连线以西;北边界线自65#灯浮起,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浏河警戒区及宝山北锚地的北边界以南的水域,以及上海至崇明的客轮航线水域的工作频道。
(六)VHF19频道(双工)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至吴淞口灯塔、101#灯浮、31°23′24″N/121°31′22″E处三点连线之间水域的工作频道。
(七)VHF13频道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的工作频道,VHF79频道(双工)为该水域内的备用工作频道。
第十一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VHF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已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应当保持AIS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信息设置准确。
第十二条 船舶与交管部门通信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服从交管部门的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抛锚,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十九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
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三)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以下三线围成的区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锚地组成的区域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2°40′00″E处连线;
(三)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海事[2006]368号)以及《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报告制规定》(沪海通航[2005]7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