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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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铜政发[2007]7号

【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1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铜川市古权古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及特殊价值的树木。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市和区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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