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安乐死合法【荷兰的安乐死合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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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安乐死问题进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视野之后,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是否应当承认,在某种情形下由医生提供知识和手段,病人利用这些知识和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而且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支持安乐死的人固然不少,但反对者的担心也并非空穴来风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合法化,将引起巨大风险,并且无论如何将无法充分满足临终病人的需要,特别是在并不是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险的社会更是如此。

持续的激烈争论也反映在安乐死的立法上。安乐死的成文法运动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36年,英国上议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建议对限于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行自愿安乐死。当然,可以想像,此立法建议未获通过。直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行,安乐死的合法性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荷兰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什么是荷兰

荷兰成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绝不是偶然的。从整个民族来看,荷兰是一个热爱研究、热爱学术调查、热爱学术会议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在荷兰人的性格中,有着某种深厚的底蕴,正是这种深厚的底蕴促使荷兰人民努力想办法解决他们面对的问题,然后付诸行动。作为进步而又谨慎的民族,荷兰人以一种公开和民主的方式对待安乐死问题。荷兰人认为,法律条款的存在是为他们的目的服务的,法律必须有所改变以适应时代的要求。荷兰用了20年时间来研究安乐死问题,构造出了这个问题的细节,首先是改变法律的实践,然后改变实际的法律。

荷兰也是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的国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高标准的国家之一。绝大多数(超过95%)的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包括长期的照顾。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所有的医院都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这种中心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临终关怀中心”)。相形之下,其他国家只有极少这样的中心,而且患者要支付大量费用。

荷兰民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且信任度很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荷兰被德国占领了近5年。当时,德国纳粹命令荷兰医生帮助他们实施残忍的种族灭绝政策,内容包括对犹太人进行驱逐、强制劳动及灭绝,对残障人士实施安乐死。然而,荷兰医生坚决不执行纳粹的命令,宁可进集中营也不暴露他们的患者。在所有被占领的国家中,只有荷兰的医务界全体成员拒绝与纳粹合作。纳粹没收了荷兰医生的行医执照,但这只能使医生们停止签署出生和死亡证书,并不能阻止他们继续为患者治疗。接着,纳粹逮捕了100个医生送往德国的集中营。但荷兰人的态度仍然坚决不执行任何非法的、野蛮的政策。最后,纳粹不得不放弃迫使荷兰医务界与其合作的企图。这是使荷兰医患之间信任关系度增加的重要历史原因之一。在荷兰,医患关系要比大多数国家的医患关系密切得多,大多数医生和患者相互都非常了解,彼此非常信任,患者与他们的医生通常保持着长久的亲友式的关系。就是这样宁折不弯的荷兰医务界,在1973年,与荷兰人民一道,在世界上首次踏上了通往临终患者自愿安乐死合法化之路。

皇家医学会的努力

在这一年,荷兰一位名叫赫特雷达?波斯特马的全科医生为她的患者注射吗啡以实施安乐死,患者正是这位全科医生的母亲。因此,这位医生被控告谋杀了她的母亲。其患者是一位由于脑出血偏瘫住在护理院的年迈妇女。她不仅失聪、说话困难,而且当时正患有肺炎。在一次自杀未遂之后,母亲告诉她的医生女儿“我想要离开这样的生活,请帮助我吧。”

在审判过程中,波斯特马医生说,她主要是后悔没有早点这么做。法庭认定她有罪,判其徒刑一周,但缓期一年执行,这实际上几乎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与可证明合理的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荷兰法院对波斯特马医生的判决被认为是为荷兰安乐死开绿灯的第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唤醒了荷兰民族。其他医生宣布他们也做过同样的事情,信件像潮水般涌进司法部部长的办公室。作为这个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例的结果,荷兰皇家医学会在1973年发表了一项声明安乐死仍应看作是犯罪,不过,医生应该得到允许,在保存生命的义务与解除痛苦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对垂死的和痛苦的患者实施安乐死。荷兰的自愿安乐死协会也由此而诞生,目前,这个协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在此后的近10年中,更多的安乐死案例走上法庭,公众支持安乐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他们认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样的安乐死就应该得到允许而不是被视为犯罪。1982年,荷兰政府成立了一个由15个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安乐死委员会,专门调查研究安乐死合法化方面的问题。

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下面这样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第一,该患者必须是主动地并且是反复地、认真地和自由地请求安乐死;第二,该患者必须正在经历着除非死亡之外的任何方法都无法解除的痛苦;第三,患者的医生必须与另外一名医生商量,而后者同意在这个特殊的病例中安乐死是可接受的。

虽然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允许安乐死的条件,但荷兰皇家医学会同时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合法情况的存在并不能确保遵循这个过程的医生不受起诉。因此,在此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医生的法庭诉讼案件中,人们更多地是想要找到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和解决方案,而不是想要惩罚医生。在这些案件中,一个最至关重要的案件涉及到在一位年迈而且病重的妇女的请求下帮助她死亡的医生。这个案件一直起诉到荷兰最高法院。在1984年,这个案件又被送回鹿特丹法院再审,荷兰高等法院最后推翻了对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有罪判决。由此,该法院阐述了一个后来成为著名的“鹿特丹标准”,用以指导医生弄清关于何时适合于帮助结束临终患者的生命。同年,荷兰皇家医学会宣布批准合理的医生助死。针对荷兰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国家安乐死委员会于1985年8月发布了一个报告,建议把由医生遵从了这三个条件而实施的安乐死当作是刑法里“谋杀”的一种非法性的例外。

鹿特丹案例和医务界的赞同在此案之后的9年中创造了这样一种气氛,在这种气氛中医生遵循既定标准和条件在患者请求下帮助结束患者的生命不会受到起诉。

但这一实践的缺陷在于,人们假定医生可以填写出有关死亡情况的范围广泛的详细的报告,但如果官员们有任何怀疑的话,医生要准备好接受司法部门调查者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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