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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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

案例及评析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

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况下,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责任人)追偿。

(一)集装箱货物短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 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

国外代理失误承担责任

⏹某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

⏹【评析】造成货损货差甚至灭失的原因在于国外代理(多式联运被委托人) 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家具错发。若代理未将运单到站名写错,就不会造成货物破损。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事件发生的始终,一直尽力查找,尽职尽责。但是,根据《多式联

运公约》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理应赔偿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发生货损及灭失的原因在国外代理一方,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向国外代理进行追偿。

其他类型的案例及评析

⏹(一)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美元的半成品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美元。其中一批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货运代理为此承担出口商的损失。

⏹【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亦未获成功。

⏹【评析】货运代理合同中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指示投保险别,如果出口商未明确指示投保何种险别,货运代理则有权采取习惯做法。本案中货运代理已证明其遵循了保险业的习惯做法,这就很难认定货运代理有过失, 而要求其还要对此负责。

⏹(三)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即陶器和瓷器(如盘子、茶杯等)。发货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在其负责填写的航空运单中,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 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己严重受损,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赔付。

⏹【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则要视托运人是否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评析】货运代理并非是承运人的代理(特殊授权除外),未经承运人的授权,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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