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物价局一般诊疗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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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价费字[2011]30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
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编码为:1111000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医改办
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