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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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 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目前预防为主原则主要是防止性意 义上的,而非风险预防:
(1) 我国已有立法中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只字未提。 (2) 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与精神在我国现有的立法 中也没有体现。
在我国环境法中实现风险预防原则,有以下几 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 建立强制禁止和淘汰制度
总结: 在“污染者负担”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实现环境 责任的公平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说 ,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担问题。 应根据公平理念和具体情况,来分配国家、企业 和个人所承担的环境责任。
二、 环境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1. 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2. 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 3. 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
2. 开发者养护制度
开发者养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 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护环境资 源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了“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 并 重”的方针。
3. 受益者补偿制度
其一,针对以环境资源的利用而营利的单位或 个人,即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经济 补偿责任。
其二,针对使用消耗自然资源或对环境有污染 作用的产品的消费者,他们的消费活动如果消耗自 然资源或对环境有污染作用,也必须承担经济补偿 责任。
2. 建立针对某些特定活动或产品的“白名单”制度
3. 在一定程度上,以“最佳可得技术”标准取代传 统环境标准 4. 完善现有的相关制度 5. 加强对生态特别保护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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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公平原则
一、 环境公平原则的含义 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 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 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 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责任,以平 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
(二) 程序 理想的公众参与程序,大致需要包括以下环节:
1. 2. 3. 4. 5.
公众参与的程序范围 公众介入的时间 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 公众参与的效力 保障公众参与的辅助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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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
地位:一般性的义务条款 意义:可以发挥价值目标功能,成为环境法目 的解释的直接依据,实现对某些应然的环境利益的 保护,从而预防一定危害的发生。
(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要素 1. 不确定性
2. 阈值的确定
阈值就是适用风险预防的临界线,其作用主要 是解决适用依据问题,同时也防止风险预防原则的 滥用。
责任:分别指保护环境的责任和对本行政区的 环境质量负责。 制度:目标责任制、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 核制度、把防治污染与保护环境作为政绩考核的重
要内容和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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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民主原则
一、 环境民主原则的含义
(一)民主与环境民主
1. 现代民主理论 现代民主理论注重“参与型民主”,以协调多 元主体的利益冲突。环境保护最有可能成为“参与 型民主”的突破口与试验田。
环境法的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二是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一) 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是指所有的当代人与后代 人,都享有平等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它由两部分组成:
(1) 代内公平。 (2) 代际公平。
(二) 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是指环境责任必须得到 公平的分配。换言之,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 产生的各种环保责任,应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 进行公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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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
一、 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
(一)风险与环境风险
风险,其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危险、意外事故、 或损失等的可能性。实践中的风险可以从不同角度认 知: (1) 客观的风险与主观的风险。 (2) 已知的风险与未知的风险。
环境风险则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 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 性。
环境责任分担的基础性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 1. 定义:
该原则明确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止 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污染者 负担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 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能被接受的状态。
2. 缺陷: (1) 忽视了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是 不全面的。 (2) 无法解决污染者无法确定时的治理费用承担问题。
其特性在于: (1) 性质上,环境风险属于未知的风险。 (2) 危害的后果上,环境风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 不可逆转性。 (3) 影响范围上,环境风险更多地表现为国家性、 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风险。
(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界定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至今仍存 在较大争议: 1. 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 2. 坚决反对 3. 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正在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原 则
二、 环境民主原则的法律适用
保障环境民主原则的制度化措施至少应包括如下 内容: (一) 参与
1. 确立公民环境权 2. 扩大和保障环境诉讼机制
3. 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
(1) 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 (2) 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制度。 (3) 推动、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 活动。 4. 发展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二)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 我国对于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是在借鉴国际社会 普遍采用的、成熟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实际 与国情,以污染者负担为基础和核心内容,渐次发展 起来的。具体制度内容提炼为“开发者养护、污染者 负担、受益者补偿、主管者负责”几部分。
1. 污染者负担制度 制度设计与法律规范: (1) 落实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健全了排污收费制度。 (3) 明确了污染者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责任, 采取限期治理的措施。 (4) 实施了环保奖励政策。
目前对阈值的规定,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情形:
(1) 较高的阈值。 (2) 较低的阈值。
3. 利益的平衡 合理的和能被接受的风险预防原则必须纳入成本 效益等考虑因素。风险预防原则的合理运用,必须 关注如下问题: (1)风险预防原则中的平衡因素。 (2)成本与效益的评估。 4. 适当预防措施的采用
(三) 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
环境法导论
(第二版)
主讲:李玮
第二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什么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公平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的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 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目的价值、基 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 用的基本准则。
5.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 门规章,具有重要意义。
缺陷:
1. 总体上,公众参与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 2. 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3. 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4. 在基本法层面,我国还没有整体意义上的公众 参与制度,更没有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宣示。
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 (1) 前提:环境风险的危害被怀疑到了一定的 程度,如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或重大的风险。 (2) 目的:为解决环境危害的科学不确定性问 题而选择的一种基本法律态度。
(三) 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 传统理念认为:在科学未能证明是“环境有害 的”之前就假定是“环境安全的”。 在本质上,风险预防原则是对环境法传统思维 的转变。
风险预防原则:
在有关环境危害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 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义务的指导思想。
核心:
当科学知识对某一环境问题的认识未达成一致意 见或存在冲突时,如果存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 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 延迟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从而降低环境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损害程度。
受益者补偿制度的适用,具体有:
(1) 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环境税。 (2) 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和回收制度。 (3) 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和税收制度。
(4) 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4. 主管者负责制度 主管者:对一个单位来讲是指单位责任人或法 定代表人,对一个行政区来讲是行政区人民政府的 首长,对承包项目来讲是指承包者。
2. 预防理论
(二) 环境民主原则的界定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 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 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 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环境民主的内容:《奥胡斯公约》 1. 获得信息 2. 公众参与 3. 司法救济 获得信息为前提条件;公众参与为主要手段;而 司法救济则是有力保障。我国立法时应予以参考。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
(1) 价值宣示功能。 (2) 制度协调功能。 (3) 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 (4) 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们将环境法基本原则概括为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公平原则以及环境民主原则。
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处于根本地位,而环境公 平原则与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构 成。
(三) 中国的环境民主原则 发展历程:
1. 20世纪90年代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2. 《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3. 《环境影响评价法》 首次在环境立法中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公众参与 条款,标志着环境民主在我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 段。
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在国内立法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 和澳大利亚等国已经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并出现 了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司法判例。 尽管有以上的法律实践,但从风险预防原则的总 体情况来看,其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含义 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
学者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最权威的定义: 《里约宣言》的原则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 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的 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 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 止环境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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