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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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内心确信(正面)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作了详细规定。P41 3、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方面)
关于“合理怀疑”,引用得最为广泛的定 义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中的表述:“它 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 状态,在经过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 后,陪审员的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 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 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3、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特征: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 义 ,有的国家还推行“辩诉交易” 。 (3)在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推进。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4、区别: 双方特征是形式区别,下面是实质区别 (1)关键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注重发挥法官 的能动性,认为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时发 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法宝;而英美法系是通 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发现案件真实 情况。 (2)从所体现的价值来看,职权主义模式 体现实体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二当事人主 义模式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不注重效率 (3)从目的上看,职权主义模式更多地体 现惩罚犯罪;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保障人权

(三)辩论式诉讼模式的自由心证制度 1、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 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 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 实的认定,由法官司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 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 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 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 实。

尽管英美法系同样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 度,但由于实行的是不同于大陆法系职业 法官裁判的陪审制,所以需要对于证据的 来源、形式和可采性等建立一系列规则, 以便引导非职业化的陪审员正确地判断证 据,作出裁决。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草案被通过,修正 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于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9日,针对贯彻新修正的刑 事诉讼法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 六机关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正 确实施。

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特征: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 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 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 用。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如三审 终审、再审程序和监督审程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模式 1、概念: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 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 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2、特征: (1)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2)控告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


(3)裁判者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5)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模式 1、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 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就 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英国在君主专制时 期的星座法庭,实行的也是纠问式诉讼。

Hale Waihona Puke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 罪从快的简易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 定中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 起废止,而同时增设了仅对部分简单轻微 的一审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该 法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 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 明确了拘传,取得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 的条件与要求。

3、改善了辩护制度。该法将辩护人参加刑 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 诉阶段,并补充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 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 该法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了法 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相衡对抗,法官居 中裁判的方式。


二、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神示证据制度 1、概念: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 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折的制度 2、证明方法(P38) 水审图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1、主要内容: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 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 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 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 据的内容。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 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2、证据分类 3、证据之王:被告人自白 4、存疑判决


(三)近现代辩论式诉讼模式 1、特征: (1)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诉讼 权利。 (3)控、辩、审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 的基本结构。 (4)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大陆法系的 “内心确信”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 疑”的证明标准都是要求法官或陪审员对 案件的事实形成确定的内心信念。





2、特征: (1)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 (2)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 职能于一身。 (3)被告人与被害人无任何诉讼权利。被 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一是刑讯逼供合法 化;二是有罪推定。 (4)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5)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 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该法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 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责任。同时赋 予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 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此 外,还增设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但这次修改仍然留下了许多结构上的缺陷, 以至于2年后就有人提出要再修改。 再修改被列为上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在05 年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稿,但由于各种原 因未能在十届人大完成。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 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 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 行监督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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