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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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保函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六章保函索偿

第七章保函注销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或“保函业务”)是指我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第三条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当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手册》

中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函业务有下列关系人

(一)保函申请人:是指在保函基础合同(又称“主债务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中付款、履约的义务人,在保函签发后又称被担保人。

(二)保函受益人:是指在保函基础合同中有权要求申请人履行某种责任或义务,并且在申请人未能充分履行该种责任或义务时可根据保函合同约定向银行索偿的权利人。

(三)担保人或称保函签发人:是指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并出具保函的银行,其责任是保证保函的申请人履行有关合约责任,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规定的索偿文件,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保函担保金额的款项。具体是指经授权签发保函的总行、总行营业部及分支行。

(四)反担保人:是指向担保人即我行就保函业务提供担保的一方,一旦发生保函项下银行垫款或造成银行损失,银行有权向反担保人追索担保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人为境内机构,受益人为境内机构或自然人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六条保函的种类包括:

(一)付款类保函:指买方向卖方出具的支付货款或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书面保证,其主要内容是对尚未结清的款项进行担保,包括付款保函和补偿贸易保函。

(二)履约类保函:指签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履行合约的书面保证,主要包括履约保函、工程投标保函、工程承包保函、

工程维修保函、来料加工保函、预付款保函和产品出口保函。

(三)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第七条保函业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审批要求按总行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管理该项业务操作表单、协议和合同文本;负责CMIS 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营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九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保函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协助经营机构对本行重点支持的客户进行协同营销。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保函业务的审查、审批、签发。

第十一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实施保函业务的贷后检查、风险监测与预警和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保函业务的手续费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三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保函业务会计核算规程和会计操作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合规内控部负责对保函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负责保函业务的受理、调查、权限内审查审批或上报有权审批机构(人)审批、合同签订、索偿、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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