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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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起诉人吴少晖虽在路下村新兴西路48号居住,但其户籍一直落在屏南县路下 乡中心小学。路下村历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都将吴少晖登记为选民。 2003年6月12日,吴少晖将户籍从路下乡中心小学迁入路下村,成为该村非 农业户籍的村民。 2003年,路下村村民委员会因任期届满,依法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日 定为2003年7月12日,从6月7日起进行选民登记,起诉人吴少晖未被登记为 该村选民。吴少晖向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该委员会认为:吴 少晖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 而且是本村非农业户籍村民,在本村没有承包土地,也不履行“三提留、五 统筹”等村民应尽的义务,按照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中关于“户籍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人员不作选民资格登记”的 规定,吴少晖不能在本村登记。此前历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虽然都将吴少 晖登记为本村选民,但这都是错误的,应当纠正。据此,该委员会于2003年 6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对吴少晖的选民资格不予登记。吴少晖不服处理决 定,遂于6月30日起诉。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 程序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一、概念 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 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适用范围 两大类: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五)选民资格案件
案例(案情)
甲某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 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 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孙某的名字。甲某立即将 此事汇报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寻找孙某。村委 会向该村所属的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 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县人 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有重大疑难, 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 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县人民法院 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 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 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请问: (1)该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正当?(2)如果在吴 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 孙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
(二)审理
1. 2. 3. 申请与受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一年。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法院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 人或死亡的判决。 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法院则应作出判决, 驳回申请。 1. 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三)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 (四)重新出现的处理 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 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财产代 管人职责自然终止。
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起诉人:吴少晖,男,32岁,福建省屏南县路下乡路下村村民, 住该村新兴西路48号。 起诉人吴少晖因不服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申诉所 作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二节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特别程序,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时通知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到庭 参加。 起诉人吴少晖诉称:起诉人的户籍在路下村,是路下村村民,并 且一直在该村居住。起诉人的选举权一直在路下村行使,该村历届村 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起诉人都是选民。特别是2000年的村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时,起诉人还被村民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 然而今年的换届选举,村选举委员会却无视这些客观事实,不登记起 诉人为选民。起诉人提出申诉后,该选举委员会仍于2003年6月29日 作出对起诉人的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处理决定,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这个决定,责令村选举委 员会登记起诉人为选民,同时请求确认路下村此次的村民委员会候选 人提名无效。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 (一)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 际状况 • (二)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 (三)审判组织特别 • (四)实行一审终审 • (五)审结期限较短 • (六)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 (七)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审理程序
(一)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指与下落不明的人有人身关系或者民 事权利义务的人。包括: 第一,配偶; 第二,父母、子女;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应宣告死亡 •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 宣告死亡.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由下落不明人的基层法院管辖,
案例(答案及解析 )
(1)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当之处:① 县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并 且公告期为1年,本案法院未经发出公告即直接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 无主是不正确的;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是重大疑难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本案既然确定重大疑难,却由 审判员吴某独任审理是不正确的。 (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孙某 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则意味着就该坛子财宝发生 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此后,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由发生 争议的当事人自行决定。 (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孙某并主张 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则孙某可以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 时效内,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即可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二、程序的特点
• • • • • • • • 1、起诉条件: 一是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前置程序。 二是在选举5日前提起。 起诉人是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决定不服的公民。 2、管辖——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审判组织的形式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 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 “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 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 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具有选民资格的起诉人吴少 晖,以前的户籍虽然不在路下村,但一直在路下村居住;路下村历届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其都在该村进行选民登记;吴少晖的选民资 格已经得到路下村历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登记确认,应当长期有效, 非因迁出、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特殊原因,不能从选民名单 上除名。因此,吴少晖请求在路下村进行选民登记,于法有据,应予 支持。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有关“户籍 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人员不作选民资格登记”的规定, 与《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是无效的。路下村 村民选举委员会2003年6月29日依据该规程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 的,应当撤销。

屏南县人民法院认为: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 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起诉人吴少晖现年33岁,依照 法律规定,其具有选民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村 民委员会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规定”。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 会进行选民登记。”起诉人吴少晖的户籍已于2003年6月12日迁入路 下村,而路下村的选举日是7月12日。根据上述规定,选举日前,吴 少晖有权在户籍所在地即路下村的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案例(答案及解析 )
在这种情况下,选民资格的本人甲某、 申诉人甲某的父亲、甲某的其他近亲属以 及任何一个人都有权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人没有 限制,也就是说,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 格本人,也可以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的申诉人,还可以是任何一个对选举委员 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的人。
案例(案情)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3年,但是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在甲某服刑期间,甲某原住所地进行基层 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 民资格名单中没有甲某的名字。甲某的父 亲看到选民资格名单后,认为不应当遗漏 甲某,于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 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并未予以纠正。在 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审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2.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 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法 院。 (二)进行鉴定 (三)进行审理 (四)作出判决 二、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概念 二、申请条件 1. 必须是有形财产 2. 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 所有人不明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4. 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5. 有管辖权的法院——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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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和受理 (二)公告和判决。 四、判决的撤销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内可对财产 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福建省村 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 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选民提名的人数 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 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 更。”路下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 名产生的。起诉人吴少晖在该村进行选民登记后,对候选人也有提名 权。但是,对其他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吴少晖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 得要求取消、调整或者变更。吴少晖起诉请求确认本届村民委员会的 候选人提名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屏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于2003年7月8日判决: 撤销屏南县路下乡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对起诉人吴少晖 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 宣判后,该判决依法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概念 • 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 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 然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 1、起诉人诉请法院保护是选民的选举资格和正常的选举 秩序;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存在直接的冲突和对抗。 • 2、对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 两种人没有选民资格: • 一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一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列入选民资格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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