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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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服务××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一窗受理”,实行“一表申请、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由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部门窗口分别受理,各自发放证照,改为由政务服务中心外资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并统一发放批准证书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模式。实现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7个工作日内办结。

自××年8月1日起,在省、市(自治州)和贵安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方案》推行。

二、基本原则

(一)审登同级,下放权限。按照审批、登记同级的原则,省级和市级审批登记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本级审批登记管理权限和下放权限,

按要求能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不能下放的应委托实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实现同级审批登记。

(二)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将推行“一窗受理”制度与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及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一窗受理”流程,实行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程序和登记要求,整合设立条件和提交材料规范,力求做到材料简化、程序简便、高效快捷,最大限度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准入。

(四)深化改革,鼓励创新。鼓励各地在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探索,推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模式,可以探索将“一窗受理”部门扩展至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部门。

三、适用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以及外资并购设立及变更企业,适用《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不适用《方案》。

四、申请步骤

(一)指导告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外资服务窗口),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外资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进行专门辅导,比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放申请表格及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行代办制,免费代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相关事项。

(二)一窗受理。外资服务窗口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联合组成(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灵活实施),企业一次性向外资服务窗口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外资服务窗口按照“统一收件,各自录入,分别审批,统一出证”或“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分别审批,统一出证”要求对办件实行全程督办。

(三)一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执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121号)统一的文书材料规范和新修订的××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只需按文书材料规范要求,填写一份设立申请表格,提交一套设立申请材料,由外资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扫描并录入系统,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实现数据在审批登记部门间流转和共享。

(四)信息互认。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对外资服务窗口已经审核通过的设立申请材料,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审批登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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