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抽象行政行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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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2法学2班

学号:12250701234

姓名:唐碧清

指导教师:梁桂青

提交日期:2014年12月10日

广财经大学教务处制

姓名唐碧清学年论文成绩

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说明:指导教师评分后,学年论文交院(系)办公室保存。

浅议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

目录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1)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1)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权益损害 (2)

三、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救济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3)

(一)我国现行抽象行政行为救济的法律制度 (3)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救济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4)

四、建议 (5)

(一)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前规范 (5)

(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

(三)尝试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公益诉讼相结合 (5)

(四)将听证制度引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当中 (5)

(五)加强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6)

(六)放宽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限 (6)

参考文献 (7)

中文摘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有对象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和不可诉性等特点。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不合法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当前有限的救济手段所面临的困境,并基于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权益损害救济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需以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及其特点为基础。然而自从1983年法学家王珉灿在《行政法概要》中首次提出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大基本类型后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定义的争议就一直延续至今。

有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所作的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2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制定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3或者“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4。

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持反对意见,认为任何事物或者行为都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因此不能用抽象或者具体作为划分事物的标准。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模糊性以及两者之间“灰色地带”的存在,导致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诸多争议,甚至被许多法院作为拒绝受理行政案件的借口以及行政机关作为逃避行政诉讼的手段。5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对象的不特定性

1《行政法概要》王珉灿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法国行政法》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行政法概要》王珉灿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4《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建淼金伟峰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2月第一版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和事为对象。

2.具有普遍约束力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具有反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针对同一领域内的事项或事件反

复适用。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权益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一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挡在了司法监督的门外,成就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因其规范对象的广泛性和内容的普适性,往往更加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2000年11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本案原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是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年检。刘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的“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第一被告市环保局认为,"513号通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特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第二被告北京市交通局则辩称,承担对化油器加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任务的修理厂由汽车厂商指定,所用产品也由厂商选定和提供,该局并无指定和垄断,因而“我局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称,"513号通告”仅对化油器车作出改造要求,并无指定产品之嫌,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最终以原告败诉告终。6

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有关住房限购措施的文件,地方也相继颁布了实施细则,民间称之为“限购令”。限购令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政策,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一经实施便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人们关注

6《北京一私家车车主状告三交管部门》陈娉舒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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