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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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入境准备
1、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2、进口水产品应来自于已经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或确认过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或地区。
3、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国外生产商实施注册管理,对国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国外生产商需要向中国出口水产品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获得注册后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5、申请进口水产品的进口收货人应当与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签订仓储协议或者是具有自有冷库出口水产品备案企业。
二、检疫审批
1、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有:
1.1、两栖类:如蛙等;
1.2、爬行类:如鳄鱼、龟、鳖、蛇等;
1.3、水生哺乳类:如鲸等;
1.4、养殖三文鱼: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05411000、0305412000;
1.5、日本输华水产品: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10000-0307999090、
121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
2、实行审批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水产品如来自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3、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系统”实施网上录单,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与随附单证一起交当地分支局办理。随附单证包括:(1)、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储存冷库签订的有效《仓储协议》;(2)、上一份同类许可证核销记录;(3)、冷库考核报告。上述随附单证都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省局按照审核相关审核要求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和初审。总局终审合格后,加注审批意见,授权省局打印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入境报检
1、进口报检时,报检人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
(3)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4)原产地证书;
(5)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日本输华产品);
2、检疫许可证的审核与核销:检疫许可证应真实有效,检疫许可证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网址:
https://capq.ciq/index.jsp),如实核销进口重量,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3、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审核: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其内容和格式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4、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检验检疫
1、水产品进境后,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人员应监督对装运进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实施防疫消毒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口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2、进口水产品经口岸防疫消毒处理后转入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包括运输工具和包装查验、产品查验、货物查验、感官查验以及规格查验,并做好抽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
4、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5、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能够进行技术处理的,允许技术处理,并且应当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对货物采取退运或销毁处理。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后续工作
1、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的要求做好对备案冷库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包括不定期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3、备案存储库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的要求做好进库、出库管理、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工作。
4、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存储冷库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六、特别提醒
1、进口水产品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1)、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2)、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3)、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4)、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
(5)、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6)、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2、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地区)名单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xz/md/201302/t20130206_342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