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与船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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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一种以款项支 付为手段并由商业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 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 书,对担保人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 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就是使商业合同的 另一方(保函的受益人)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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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概念
3:基本职能
1.保证保函受益人在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获得 合同价款的支付(付款保函); 2.保证保函申请人履行某种合同义务,否则赔款, 以作为对合同受害方的补偿工具以及/或对合同违
约方的惩罚手段(广义的履约保函)。
保函结构

三方结构(亦称直开或直接担保) 四方结构(亦称转开或间接担保)
撤标、不改标,开标前或招标人延标可以撤标,一旦 中标后保证及时与招标方(或业主)签约并提供履约 保函(有可能要求交纳中标额1-3%的中标管理费。投 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投标保函效期
的计算一般为开标日+报价有效期+30天(或28天);
(价格或汇率动荡易造成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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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保函的掌握要点
保函的独立性已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确立,而在大多数国家更多的
是在司法判例中得到体现
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从属性保函( ACCESS0RY GUARANTEE) 从属性保函与主合同的关系为主从关系,我国担保法所称 一般保证(SECONDARY SURETYSHIP)就属于从属 性保函。 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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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违约惩罚为主
合同价款(对价) 买卖合同为主 处理单据 第一性结算工具 第三家银行议付承兑 失效地点广泛 转让合理 保兑定义明确 单据一般为货运单据 担保主体为银行




范围广泛 处理单据外须考虑事实 第二性结算工具 付款请求对象为担保人 失效地为担保人所在地 转让不合理 保兑定义不明确 书面索赔函为主 担保主体广泛
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连带责任保证(JOINT SURETYSHIP):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
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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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9.受益人出具单据所使用的语言应与备用信用证的 语言一致,而保函则无此要求; 10.备用信用证提示环节仅要求索赔函(建议要求受 益人附加必要的其他单据以避免恶意索偿)。而 保函除要求索赔函外必须附有书面声明称述委托 人的违约行为(如:URDG458-20a的强制性要求和 例外选择)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11.如正本遗失,备用信用证规定可无条件拒 绝提供从而提前解除付款责任。而保函未要求 索赔时出示正本; 12.备用信用证未明示或规定不可转让则不可 转让,而保函如未明示一般理解为可转让(我 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 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即保函受益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期
限。常见的有下列几种方式: 1)规定以某年某月某日作为失效日。
任何索赔或延期要求需在此日我行营业时间结束之前书面送达
我行。此日期之后,该保函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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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2)规定以某一事件的发生作为失效日。
“本保函的有效期截止上述合同项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


多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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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结构

三方结构(亦称直开或直接担保) 申请人 2 担保人 1 受益人 3 通知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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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结构

四方结构(亦称转开或间接担保) 申请人 2 反担保人 3 担保人 1 受益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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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结构

多方结构 A 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 2 B 3 1 受益人 5
第一反担保人—第二反担保人

主债务人(申请人):即申请开立保函的人。一般 情况下,申请人就是被担保人,并与受益人相对应。 被担保人不能是亏损企业(为联营体及境外子公司
开立保函的政策有限制)

债权人(受益人):即根据保函条款规定可以向担 保人提出付款请求的人。保函的受益人最好只有一
个,这样可以避免索赔时不同受益人之间就索赔款
项的分割而产生纠纷。(应避免索赔权转让)
“本反担保直至贵行通知我行责任解除才告失效”(敞口保函应尽 量避免,特殊地区难以避免的应处理好与申请人的委托和被委托关 系) 3)规定以某一时段作为保函的失效日。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120天内一直有效”; 4)上述形式的复合形式。 “本保函的有效期截止至合同项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应 避免最后一批货物发货后几个月这种事实性描述)或某年某月某日,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船舶融资、船舶保 函实务 与风险控制
中国银行总行 徐加(嘉)吉 2008年5月24日
培训提纲

保函业务综述
包括:保函基本概念、保函结构、常见保函 种类、保函的操作程序及费率、保函的风险 及防范等内容

船舶融资 包括:对船厂的融资、对船东的融资、船舶 还款保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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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概念 一、保函的定义、功能和基本职能

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 任的保函,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主要包括:借款 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 ﹑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担 担保责任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 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诉讼 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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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5)涉外担保应注意受益人依据不同国家法律在保函项下主张权利的时
效(如:印度等相关国家的情况)
6)许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都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 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至主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因此,如工程竣工日等日期没有明 确约定的,可以认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一旦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有 关义务,导致受益人向我行索赔时,其保证期间将可能延长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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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担保人:包括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保函出具时间。是受 益人提出索赔的对象及提交索赔文件的地点,同时也是保 函失效的地点。保函出具的时间是银行或有负债产生﹑开
始记帐的时间,是银行开始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用的依据。
至于保函出具后是否生效,还要看保函中的具体约定

开立保函依据的交易:即保函基于哪一项业务背景开立,
常用保函的用途及掌握要 点

投标保函

租赁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即期付款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诉讼保函 融资保函 转开保函


质量(维修)保函
预留金(留滞金保函)

临时进口关税保函


认沽权证担保
船舶还款保函
(加工贸易保付保函)

勘探开发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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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保函的掌握要点
1.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报价有效期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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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5.保兑的界定不同(保函保兑理解包括确认通知/转开,缺乏
规范,而备用信用证的保兑人明确视同为开证人)
6.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 7.适用范围和地区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担保合同履约----如 458对20a的要求是最好的证明,世界各国广泛使用,而备用 信用证适用于贷款、合同履约和付款结算,被选择性地使 用) 8.失效地点有区别

其它(如生效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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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1.常见形式

保证(SURETYSHIP)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 保兑保付(CONFIRMATION) 备用信用证(STANDBY)
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一般保证(SECONDARY SURETYSHIP):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担保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4 担保人
1 受益人 5
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 2 反担保人 3 4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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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1.主债务人(申请人) 2.债权人(受益人) 3.担保人 4.开立保函依据的交易 5.最大承保金额和支付货币币别 6.要求付款的条件 7.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 8.其它(如保函金额递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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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是保函开立的基础,在保函条款有时虽只有短短的几句描
述,但它却是担保人重点审查的部分(保函业务基本规定 禁止为无贸易背景的业务出具保函know.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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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要素

最大承保金额和支付货币币别:主要依据合同﹑招标文件或授标书 来确定(汇率风险的规避) 要求付款的条件:这是保函的核心内容,规定了担保人在什么样的 条件下应该履行付款义务(应注意单据化,以免成为仲裁员)
保函常见类型

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事实化条件(FACTUAL)和单据化条件(DOCUMENTARY)

第一性付款承诺和第二性付款承诺
(跟单信用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因通过对价获得受偿,其目的和形式都是第 一性的;而保函,不管是见索即付保函还是备用信用证,尽管可能形式上是第 一性的但目的则是第二性的)
2. 履约保函:广义地讲,所有的保函都可称之为履
约保函,担保主债务人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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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1. 备用信用证的金额须明确(包括设定利息最大赔偿额);
2. 备用信用证的效期必须明确到期日或付款失效。保函以失 效日或失效事件先到者为准;
3. 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程度要比保函强(如:ISP98 规定对于非单据化条款,均须不予理会,而保函有时可依 据合同执行的证明文件进行抗辩,如:完工证明﹑交接证 书﹑提单副本等); 4. 拒付的合理时间备用信用证为3-7天并一次全部提出,而保 函则无此规定,可在保函效期内多次提出不符点;
保函的常见形式和类型

独立性(见索即付)保函和从属性保函
独立性(见索即付)保函意指承诺一方,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符合保
函条款规定的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 诺文件。是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快速的货币补偿方式。 独立性(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1)独立性:一经出具保函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自身独立 2)单据化: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3)第一性付款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受益人无需首先向申请人 索赔而直接向担保人索赔
方(保函的申请人)是否/能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交易顺利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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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基本概念
2、功能: 在金融产品中,保函仅属于银行中间业务中的一项 产品(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 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但在国际商务活动 中,保函因其能够解决合约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成为 不可或缺的金融产品。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 用作为履约保证,易于为受益人接受,已被广泛应用于 国际、国内贸易、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各种商务项目中。 保函是一种项目全过程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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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起源于美国法律禁止银行出 具 保函,银行通过备用信用证为客户提供了一种变通形式的担 保业务,根据所担保的基础交易合同不同,分为投标备用信 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直接付款、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等。 可根据具体的担保责任,归入同类保函业务进行处理。通常 只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和简单的单据,证明申请人或被担保 人的违约行为。同样具有单据化,独立性和见索即付性。在 实务中备用信用证常被用来作为债务到期的支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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