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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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

(粤民发〔2016〕4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养老服务评估是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为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护理等级及其服务补贴资格等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医养融合,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机构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

二、养老服务评估办法

(一)组织形式。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二)评估对象。主要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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