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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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李建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和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改进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切实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荆州市荆江质量奖(以下简称荆江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凡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企业或组织均可以申报荆江质量奖。荆江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荆江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三家。荆江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或组织获奖满三年后可参加复评。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列入荆州市争创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培植计划,在有效期内,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加本奖项的评选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或组织申报荆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

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纳入荆江质量奖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荆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荆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组织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与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八条获得荆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该年度荆江质量奖奖项将空缺。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政府对当年获得“荆江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再次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荆江质量奖奖金

及评审经费由荆州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荆江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荆州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荆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将荆江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五个专业(即:产品、环保、工程、服务、农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荆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编制荆江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荆江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荆江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负责对获奖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在已列入国家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培植计划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中,择优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开始评定荆江质量奖前,由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荆江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荆江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荆江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市或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对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荆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荆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荆江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荆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荆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承担荆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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