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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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票据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池融资是指我行受客户委托,对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进行托管并建立票据质押池,以池内票据债权及监管专户资金为质押,为借款人提供的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票据池融资业务属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我行对其实行授权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借款人合法取得和享有票据权利,并符合我行票据贴现要求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办法其他相关术语基本定义如下:
(一)票据池:是指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将其自身及下属各成员单位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我行,并由我行为其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贴现、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供客户统一支配和使用的票据集合。
(二)质押池:客户将票据池中若干票据质押我行,我行按照质押票据及监管专户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了票据池担保总额度的票据集合。
(三)主办行:是指在集团客户票据池融资模式下,与集团客户签订了票据池服务协议且对集团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x银行分支机构。
(四)托管行:指为票据池内票据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五)池融资行:为借款人办理票据池融资业务并提供信用的我行分支机构。对于单一客户,主办行与托管行也即池融资行;对于集团客户,每家成员单位只能选择一家池融资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和客户分类
第六条办理票据池融资的客户必须是依据《xx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xx规章〔2012〕117号),已经与我行签订票据池业务的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x银行相关集团性客户要求的集团公司本部、集团财务公司或集团总部指定的集中办理票据业务的核心子公司。
第七条根据业务管理模式不同,集团客户票据池融资分为统一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模式即票据池融资业务的发起、票据质押和解质押手续由集团客户总部统一办理;分散管理模式即票据池融资业务的发起、票据质押和解质押手续由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
第八条客户准入
(一)单一客户:
1.年度销售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2.日常收付业务中票据占比较高,票据结算量较大;
3.在池融资行开立了票据池融资监管专户。
(二)集团客户除是我行已签约票据池业务客户外,借款人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年度销售总额5亿元(含)以上;
2.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3.日常收付业务中票据占比高,票据结算量大;
4.在池融资行开立了票据池融资监管专户。
第九条办理票据池融资的票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票据符合我行贴现业务要求;
(二)承兑银行属我行接受的承兑行范围;
(三)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四)票据尚未到期且要素完整;
(五)其他符合我行票据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在集团客户融资模式中,各参与机构基本职责分工如下:(一)主办行:负责牵头与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总对总签约;集团成员单位的增加、删除和签约信息修改;协调各池融资行、托管行之间票据托管、托收、还款等事宜。
(二)池融资行:除承担具体用信业务中的相应基本职责外,当集团成员出现重大经营事项或不利于我行融资安全的情形,池融资行应积极与主办行做好沟通,并对监管专户的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三)托管行基本职责为:
1.负责票据的具体托管和质押;
2.负责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3.根据主办行指示处置相关票据及资金。
第十一条办理票据池融资业务必须开立票据池融资监管专户,专门用来收取票据池内票据托收款项及其他用来归还融资的资金。票据池融资监管专户只能是柜面模式,网银等其他自主渠道必须关闭。
第十二条票据池融资监管专户按照以下原则控制账户收支:
(一)票据到期托收时,当票据池担保总额度-已用信额度-在途委托收款票据额度≤0时,托收收到的资金入监管账户,作为票据池担保总额度的一部分。若还存在差额,集团客户或成员单位须追加
票据或归还相应融资。票据池担保总额度=质押池票据金额×90%+票据监管专户余额
(二)当票据池担保总额度-已用信额度-在途委托收款票据额度>0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使用多余资金,池融资行批准后,多余资金可入客户结算账户。
第三章授信管理及融资要素
第十三条票据池融资业务按照低风险信用业务要求进行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质押率
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含)票据池担保总额度,即质押池票据金额×90%与票据监管专户余额之和。
第十五条融资期限
按照对应具体品种设置融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融资利率和费率参照我行具体用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集团客户基本业务流程
第一节签约管理
第十七条客户签约
(一)办理票据池融资的客户必须是已经与我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客户。办理票据池融资业务前,客户须与我行签订《票据池融资服务协议》,并明确参加票据池融资的成员单位及对应的池融资行。
(二)成员单位提交《现金管理业务票据池服务签约/解约申请表》。
(三)在《票据池融资服务协议》中,须明确票据池融资最高合作额度及有效期。票据池融资最高合作额度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