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或辞退操作程序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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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收件:河源市XXX有限公司发件单位:人力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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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或辞退操作程序的报告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

了解的期限。从试用期的定义可以看出,试用期员工离职或辞退同样应该通

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手续,才能使公司避免

不必要的风险。因此新员工入职时人事行政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办理(完善)

入职手续。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及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对相关规定的学

习要签字),涉及公司机密的特殊岗位,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等。入职

前,在流程上确认新员工并明确双方在试用期均有选择权。以下通过案例来

说明试用期期间员工离职或辞退的不同操作:

案例一:试用期期间,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由人事行政中心相关负责人按照公司文件规定对试用期

员工进行面谈,并签名确认面谈内容,同时按正常手续为试用期员工办理离

职,并完成工作交接及物资移交。

案例二:试用期期间,员工自行离职(不辞而别)。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提出离职申请但未前来办到正常的离职手续,或无故旷工期限已达劳动合同规定为自动离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入职填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向当事人(自离的试用期员工)同时发出正式的函件通知对方前来公司办到离职手续,并应提醒对方若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来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规定视当事人为自动离职,公司不需支付当事人实际试用期期间的任何劳动报酬或其它赔偿。

案例三: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员工能力不足以胜任该岗位,向当事人提出辞退通知

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条件,一般情况多为下面二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公司必须有合法的录用条件和判别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考核办法)。必须要按正常离职手续办理,不可能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法律条件描述的情况,公司可辞退试用期员工,但要以正式的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进行面谈,告知试用期员工被辞退的理由,并依据正常程序办理离职。

结合三个案例可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试用期期间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因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一个条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2、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约定在试用期的期限、薪酬,用人单位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考核办法并提供相关培训。

3、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办理(完善)入职手续。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及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对相关规定的学习要签字),涉及公司机密的特殊岗位,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等。入职前,在流程上确认新员工并明确双方在试用期均有选择权,从根本上做到有据可依,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离职手续办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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