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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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美国辩诉交易的起源

作者简介:张语桐(1993-),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理论法。

【摘要】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会作出较轻的判决或者是撤销某些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陪审团审判制度风靡美国时,辩诉交易也悄然而生。辩诉交易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审判制度息息相关。

【关键词】辩诉交易;萌芽;社会;基础

辩诉交易的萌芽始于19世纪30年代,即美国建国初期。在美国地方政治结构初建尚未完成时,法院将英国普通法的宽容精神与美国的法律文化相结合,实行辩诉交易,有效的实现了控制犯罪、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研究辩诉交易的起源原因,须从其起源的社会环境和美国的法律环境入手。

一、辩诉交易起源的社会原因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辩诉交易出现的19世纪30年代,波士顿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从1814年第一个现代美国工厂waltham的出现开始,美国转向工业的劳动力数量开始迅速增长,19世纪40年代时已经超过英国。波士顿逐渐发展成长为贸易、金融、建筑业、手工业制作中心,外来移民也大量涌入。

众所周知,彼时是繁荣与衰败交替的年代,社会冲突普遍存在:大规模建造的工厂改变了工作组织和阶级结构;城市的发展为当地社区的陌生人之间互相联系创造了条件。再加上大量欧洲移民的涌入,都给人巨大的变迁感、社会变革感和危机感。随着1848大革命的临近,欧洲政治风雨飘摇,美国人的心理也越来越躁动不安。在1810、1830、1850年代后期,经济严重滑坡,资料显示1830年代中期社会动荡达到了顶点,1850年代暴力犯罪达到高峰期,因此民众普遍渴望秩序。[1]这一时期的美国民主共和党也面临巨大的政治危机。选举权的普及意味着无论对渴求秩序的社会秩序采取何种缓和方式,都不能危害政治支持率。政治危机与普及化的选举权一起,迫使政府对于社会的倒动作出可行而又受欢迎的政策回应,而法律是解决动乱的最后方式,这就导致了官方寄希望于具有创新性、时代性的法律实践,辩诉交易应运而生。

当时的法律制度与政府结构也促进了辩诉交易的产生。彼时宪法仍是新生事物,政治制度尚未完整建立。法院是为数不多的公共机构之一,努力恢复社会秩序,力图在公信与尚无经验的政府间建立恰当关系。因此,法院从英国法中吸收了装点式宽容做法——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经常但无规则的宽大传统,希望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并将其制度化、本土化,残横了辩诉交易制度。

(二)道德教化的破产

1812-1830年代前,波士顿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人。随着商业的繁荣,传教士、改革者、慈善组织为维持对中层阶级和劳动阶级的控

制地位,掀起了全国性的节欲运动,树立自我约束的职业道德意识。企业家使用“道德分类”划分阶级以激励自己和工人,鄙视不劳而获的富人和肆意浪费的穷人。这些人幻想成为有着“高尚情操的中产阶级”,这种幻想刺激了繁荣并证明了繁荣的正当性,克服和掩盖了对社会不公平的不满情绪,促进了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但随着经济和政治形势的进一步发展,道德教化的方式已经不能再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

经济上,波士顿在金融与商业方面的迅速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分配不公。这一时期的波士顿人经历了美工历史上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最强烈持久的两极分化。占社会财富10%的最富有家庭持有的社会财富比例从1774年的49.6%上升至1860年的73%。财富向城市集中,1828到1848年的2000个最富有公民中,波士顿94%的富人生于富豪之家或名门之后,其财产并不是自身努力得来。政治上,对于长辈的顺从情绪消退。1833至1836年间,工人罢工运动席卷东北地区,他们要求实行10小时工作制,谴责资本将社会分成从事生产的大多数与剥削的极少数,质疑了极度的不平等。工人意识到少数人的特权建立在多数人的付出之上,这一仇恨的爆发口就是当时占主流地位的道德教化。

(三)法律控制观念的萌生

至1830年代,公众对于共和党所谓自治的观念表现出了明显的关注。工人开始以新的方式使用共和主义词语,以谨慎的社会主义者的立场理解社会总体利益。社会的无秩序、骚乱以及罢工使得政

府疲于应付。具体基于以下原因,政府提出了“法治”的意识形态。其一,道德多元造成混乱。1834年,出生于爱尔兰的移民占出生人口总数的35%,爱尔兰移民增多及爱尔兰观念的发展导致了道德多元化,造成了分裂性的混乱。

其二,公众对于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普遍恐惧也加剧了时局的紧张。犯罪在当时很普遍,1837年波士顿市长eliot在对市议会的讲话中谴责了“比人口增长比例还要快”的”纵火、夜盗以及无法无天的暴力”,[2]并亲自募集资金成立警察部队以保卫城市秩序。其三,经济的严重滑坡和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人们对于新秩序的不信任情绪增强,社会冲突的危险强化。

其四,政教分离运动弱化了宗教的控制,封闭性的文化的一致性以及互负义务的道德准则也随之衰落[3],导致人们产生了对社会秩序的强烈危机感。

其五,普选制在成人白人男性中的实现使得政府对于危机的反应必须采取符合流行舆论的方式。

(四)法官的政策主导观念的确立

马萨诸塞州的律师读书联邦主义者,律师在法庭之外的政治角色,结合联邦主义者记忆辉格党任命法官的权力,保证了法官与党派政策的一致性。

美国大革命后,律师逼迫人们提前清偿战后债务导致社会对律师充满敌意。随着律师更广泛的参与政治,对于律师忠诚程度的关注也加强了。nathaniel ames 指出,分权原则被律师的影响遍及国

会、法院及候选人而被破坏了,因为律师是联邦主义者的中流砥柱,具有特别的意识形态。[4]随着律师地位的提高及他们在律师、法官和政客之间的角色转换,法庭按照他们的设想被改革成一个包容社会冲突、保护财产、消除动乱的地方,法律成为社会政策的工具。这一变化,结合当时的国家结构,使得对于社会危机的政治反应进入法院,法院长期使用联邦法律、平息社会冲突以追求人民福利,法官在裁决时更多估计案件的政策含义,这一倾向也出现在刑事法院里。辩诉交易集中于侵财犯罪和侵犯个人的案件,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妥协方式也说明法院力求维护社会秩序,培育社会发展必需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在当时,“门外汉和律师都清楚美国制度的性质很大程度上由法官决定,法律问题都被当作社会政策问题。”[5] 二、辩诉交易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传统的发展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抗辩式的审判制度,控辩双方是程序的支配者,他们有权选择适当的程序运作方式,甚至有权直接处分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同时,法官处于消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他对控辩双方的处分权和选择权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这种独特的法律传统,构成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重要基础。

(二)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必然选择

地方法官的司法化,职业警察的重组等因素使得陪审团被排斥。这些从业者有了更大的自由和被告人及其律师进行协商。当然,这种局面下司法职业人员的工作压力加大,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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