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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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何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两罪区分关键在 主观方面:是否要杀死人的置人于死地 客观方面:手段是否达到了杀死人的程度 案情回顾:甲心生愤怒开始和丙争吵起来,后随手捡起地上的铁棒往 丙的头上砸去……
乙: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与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
2015-6-1
甲:盗窃罪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对象即为特定的枪支、弹药, 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只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2015-6-1
2015-6-1
丁: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2015-6-1
若丁见死不救,不成立犯罪。 不作为杀人方式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
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身份、职 务或者先前行为。
“三句话”分析方法(主客观统一分析法): 根据法定符合说:从主观出发:甲构成普通盗窃罪既遂;从客观出 发:甲盗窃了枪支,但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因此甲只构成盗窃罪既遂。 补充:若事后持有,甲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Q:为何不是抢劫罪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答:关键:使用暴力时甲的主观心态为何? 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
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案情回顾:甲深夜潜入丙的废品收购站……丙便将甲带入自己和年迈
父母共同生活的后院……在交谈过程中,丙发现甲形迹可疑便一直询问 甲究竟来此干什么,甲心生愤怒开始和丙争吵起来,后随手捡起地上的 铁棒往丙的头上砸去,丙当场昏迷,甲离去时顺手拿走了屋内的手提箱 一只。 因此甲在打丙的时候是出于吵架的愤怒,并没有“打晕他为了拿屋里的 钱”的主观目的。
遵循原则“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客观违法阶层,甲乙构成盗窃罪的事实。 违法具有连带性:1.甲和乙具有盗窃的共同行为,乙为甲提供物理和心 理的帮助。2.甲和乙有盗窃的意思联络。 主观责任阶层:分别判断。 乙15岁,不符合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因此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 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Q:乙为何不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
答:两人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没有意思联络,且无共同行为。
丁:故意杀人罪
案情回顾:丙正好苏醒过来并央求丁赶紧拨打120。丁转念一想如果 丙死了,就没人和自己抢戊了,就顺手抄起地上的铁棍,对准丙的头 部击打数下,导致丙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主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客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展示人:
陈景琦(2011)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郭一琦(2012301157)国际法学院 宋有杰(2011405125)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5-6-1
甲: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 持有枪支罪)
Q:为何是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
答: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抽象的错误,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由于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枪支与普通财物属于A+B和A的 关系,因此枪支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
2015-6-1
甲: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015-6-1
2013年3月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 重量刑。 第14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 盗窃金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 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015-6-1
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行为, 所窃取或者夺取的财物实际上夹杂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 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只以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论 处,而不能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处理。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或者夺取的财产中发现有枪支、弹药或 者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 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应当实行数罪 并罚。
2015-6-1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 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 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 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