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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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住区委员会 ◇方案协调委员会 ◇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际投资和跨国
公司委员会 ◇发展规划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
•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在每年九月 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常会,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 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 续开会。大会还可根据安理会或过半数成员国的 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返回 经社理事会
同联合国建立关 系的政府间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国际开发协会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法学
联
合
破 碎 的 地 球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
国际法学
—— No War!
联 合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国际法学
联合国的会员国
会员资格的取得:
①系一个国家 ②爱好和平 ③履行宪章义务 ④安理会推荐 ⑤大会准许
• 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 ①会员国的开除(对于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依安理会 的建议,以2/3的多数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至今尚未适用过);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 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 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 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 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 纳入成员:由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经有关 机关审议核准。
成员资格的丧失
• 自愿退出:大多数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 都明文规定了退出条款。通常没有太多条 件限制,一般要求提前通知和清偿债务。
• 开除:一成员国如果严重或屡次违反组织 章程和国际法基本规范,则有可能遭到被 除名的后果。
• 中止权利:中止行使权利或暂停成员资格。
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法
•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现代国际法 • 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现代国际法
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职权
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
• 一国一票制: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是根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行的一国一票制。
• 加权投票制:为了实现成员国的某些特殊 利益,采取按照各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 任和贡献的多少而分配投票权的方法。但 是构成这一制度基础的加权因素,常因各 组织情况不同而并不完全一样。
• 原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参加国际组织的时 间)
• 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成员所享受权利与 义务的不同)
• 观察员:不是成员资格,可以通过这种制 度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
成员资格的取得
• 原始成员:有关国家只要参加了组织的创建 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本文件上签字,并 在某一特定日期之前批准、接受或加入了 该组织章程,即取得原始成员资格。
(生境)中心
比经济委员会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联合国禁毒署
国际法学
职司委员会
◇统计委员会 ◇人口与发展委员
会 ◇社会发展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 ◇麻醉品委员会 ◇预防犯罪和刑
事司法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 ◇科学与技术促
进发展委员会
会间、常设和 特设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 会
◇同政府间机构谈 判委员会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国际法学
• 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当代国际组织既可 以作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活国际法主体参 与国际事务,同时又为世界各国和人民之 间的交往与合作架起了一座桥梁。
•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可以界定为:国家以 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 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 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只有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是根据国际法建立的, 从而也必须受到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法学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 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 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 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 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 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 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的实施是逐步的,耗时较长。从改革的空间上看,一是
由点到面,由浅到深;二是增量改革,即在对联合国原
有机制不作大的变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一系列新的机
国际组织的特征
• 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或者政府
•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际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法 律基础
• 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其权力 具有职能性。
• 国际组织是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 构。
• 国际组织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分类
• 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成员的性质) •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地域特点) •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 一般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组织(宗旨和职
• ②会员国权利的中止; • ③会员国的退出。
联合国会员国统计 • 截止到目前,联合国共有会员国193个,其
中亚洲39个,非洲53个,东欧及独联体国 家28个,西欧23个,拉丁美洲33个,北美、 大洋洲16个。另外,还有两个常住观察员 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
国际法学
联合国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
秘
经
社
书
理
事
处
会
安
托
国
理
管 理
际
事
法
会
会
院
国际法学
联大主席
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国际原子能机构
常任理事国 常设委员会 军事参谋团 裁军审议委
托管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
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监核会 维持和平行动 反恐委员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国际刑事法院
秘书长 人权高专
毒品控制和犯罪 预防办公室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安理会
• 安理会由中、法、俄罗斯、英、美5个常任 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 理事国由联大选举,任期2年,交替改选, 每年改选5个,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
国际法学
安理会职权
• 安理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 ,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依据宪章 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
联合国改革的历史过程
安理会改革与“争常”
• 联合国60年的历史表明,联合国的历史是一部改革的 历史,而联合国的改革史又是一部渐进式改革的历史。
•
联合国改革的渐进性表现在:从改革的程度看,联
合国的性质未变。这主要表现在宪章的宗旨和目标未变,
联合国的基本结构未变,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
—否决权也未变。从改革的时间上看,联合国改革方案
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 通过后委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2017年1月1日,古特雷斯开始正式任职联 合国秘书长,任期五年
经社理事会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 责协调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 作的主要机关。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 问题以及拟定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 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 着关键作用。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 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保持密切联系 。
• 协商一致:在正式投票规则不能令人满意 或不能据此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时,在成 员国间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种不经投 票的一般合意的决策方法。
第二节 联合国
国际法学
第二节 联合国
• 一、联合国的成立
1945 年4月25 日在旧金山召开了制宪会议; 1945 年6月25日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1945 年10 月24 日开始生效,联合国宣布 正式成立,——“联合国日”。
•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 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并可 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此等问题或事项的建 议。
大会表决程序
•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 在大会上均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 题”的决议,须由成员国以2/3的多数来决 定。对于“其他问题”,只要求会员国以 简单多数决定。大会关于所有问题的表决, 其“多数”均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国 计算,不包括“缺席”和“不参加投票” 者,投弃权票的会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 投票。
秘书处
• 秘书处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 并执行这些机关的计划和政策。联合国的 所有职员,均由秘书长依照大会所定的规 章聘用或委派。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仅对 联合国负责,必须以“国际官员”的地位 为联合国整体履行职责。每个工作人员均 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 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以保证秘书处的纯 国际性。
联合国 其他机构
区域委员会
◇联合国贸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难民署 ◇世界粮食计划署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亚洲及太平洋 经济社会委员会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大学 ◇联合国特别基金 ◇联合国粮食理事会 ◇联合国人类住区
◇非洲经济委员会 ◇西亚经济社会委
员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
托管理事会
•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 政管理的机关。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 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有11个。由于托管 领土人民坚持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 放,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经实现 自治或独立。最后一个实现自治的是由美 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成为 联合国第185个会员国。
能范围) • 国际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一体化程度)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组织的章程
• 国际组织的章程是国际组织具以产生、存 在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和法律基础,被 称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机构 的设立、法律人格的授予、运行机制和决 策程序等,都是以国际组织的章程为根据 的。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5年建立的一 个全球性组织,它是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 持国际和平于安全的职能非常广泛的一个一般 性政治性组织,也是当今最大、最有影响力的 一个综合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学
二、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法。由一 个序文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宪章的 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联 合国的会员国,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织、 职权、活动程序与主要工作以及联合国组 织的地位与宪章的修正条款。《联合国宪 章》在性质上仍然是一项多边条约,不可 能不反映大战末期的复杂国际关系,它是 是各种势力的一种妥协。
返回
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 中国、法国、俄罗斯(91年苏联解体后)、英国、美国
国际法学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15个常任理事国的任意9个同意 票即可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1)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 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2)五大国缺席或弃 权不影响决议通过。
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 五大国有否决权;(2)在对非程序性事项的 决议表决权时,五大国有否决权。
• 全体一致:是在传统外交会议的基础上发 展而来的。这与当时传统多边外交的主体 并不多、所涉内容也比较少的国际关系现 实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 多数表决: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
• 简单多数:决议要求超过所投票数的1/2即 可通过。特定多数指的是对于某些决议要 求一个限定的大于1/2的多数统一才能通过 的表决办法。
公司委员会 ◇发展规划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
•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在每年九月 的第三个星期二举行常会,一般在12月25日前闭 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 续开会。大会还可根据安理会或过半数成员国的 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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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联合国建立关 系的政府间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国际开发协会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法学
联
合
破 碎 的 地 球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
国际法学
—— No War!
联 合 国 院 内 的 雕 塑
国际法学
联合国的会员国
会员资格的取得:
①系一个国家 ②爱好和平 ③履行宪章义务 ④安理会推荐 ⑤大会准许
• 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 ①会员国的开除(对于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依安理会 的建议,以2/3的多数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至今尚未适用过);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 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 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 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 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 纳入成员:由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经有关 机关审议核准。
成员资格的丧失
• 自愿退出:大多数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 都明文规定了退出条款。通常没有太多条 件限制,一般要求提前通知和清偿债务。
• 开除:一成员国如果严重或屡次违反组织 章程和国际法基本规范,则有可能遭到被 除名的后果。
• 中止权利:中止行使权利或暂停成员资格。
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法
•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现代国际法 • 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现代国际法
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职权
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
• 一国一票制: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是根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行的一国一票制。
• 加权投票制:为了实现成员国的某些特殊 利益,采取按照各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 任和贡献的多少而分配投票权的方法。但 是构成这一制度基础的加权因素,常因各 组织情况不同而并不完全一样。
• 原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参加国际组织的时 间)
• 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成员所享受权利与 义务的不同)
• 观察员:不是成员资格,可以通过这种制 度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
成员资格的取得
• 原始成员:有关国家只要参加了组织的创建 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本文件上签字,并 在某一特定日期之前批准、接受或加入了 该组织章程,即取得原始成员资格。
(生境)中心
比经济委员会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联合国禁毒署
国际法学
职司委员会
◇统计委员会 ◇人口与发展委员
会 ◇社会发展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 ◇麻醉品委员会 ◇预防犯罪和刑
事司法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 ◇科学与技术促
进发展委员会
会间、常设和 特设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 会
◇同政府间机构谈 判委员会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国际法学
• 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当代国际组织既可 以作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活国际法主体参 与国际事务,同时又为世界各国和人民之 间的交往与合作架起了一座桥梁。
•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可以界定为:国家以 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 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 立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只有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是根据国际法建立的, 从而也必须受到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法学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 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 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 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 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 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 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的实施是逐步的,耗时较长。从改革的空间上看,一是
由点到面,由浅到深;二是增量改革,即在对联合国原
有机制不作大的变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一系列新的机
国际组织的特征
• 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或者政府
•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际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法 律基础
• 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其权力 具有职能性。
• 国际组织是具有连续性工作机制的常设机 构。
• 国际组织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
分类
• 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成员的性质) •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地域特点) •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 一般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组织(宗旨和职
• ②会员国权利的中止; • ③会员国的退出。
联合国会员国统计 • 截止到目前,联合国共有会员国193个,其
中亚洲39个,非洲53个,东欧及独联体国 家28个,西欧23个,拉丁美洲33个,北美、 大洋洲16个。另外,还有两个常住观察员 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
国际法学
联合国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
秘
经
社
书
理
事
处
会
安
托
国
理
管 理
际
事
法
会
会
院
国际法学
联大主席
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国际原子能机构
常任理事国 常设委员会 军事参谋团 裁军审议委
托管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
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监核会 维持和平行动 反恐委员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国际刑事法院
秘书长 人权高专
毒品控制和犯罪 预防办公室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安理会
• 安理会由中、法、俄罗斯、英、美5个常任 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 理事国由联大选举,任期2年,交替改选, 每年改选5个,改选时不得连选连任。
国际法学
安理会职权
• 安理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 ,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依据宪章 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
联合国改革的历史过程
安理会改革与“争常”
• 联合国60年的历史表明,联合国的历史是一部改革的 历史,而联合国的改革史又是一部渐进式改革的历史。
•
联合国改革的渐进性表现在:从改革的程度看,联
合国的性质未变。这主要表现在宪章的宗旨和目标未变,
联合国的基本结构未变,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
—否决权也未变。从改革的时间上看,联合国改革方案
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 通过后委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2017年1月1日,古特雷斯开始正式任职联 合国秘书长,任期五年
经社理事会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 责协调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 作的主要机关。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 问题以及拟定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 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 着关键作用。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 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保持密切联系 。
• 协商一致:在正式投票规则不能令人满意 或不能据此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时,在成 员国间广泛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种不经投 票的一般合意的决策方法。
第二节 联合国
国际法学
第二节 联合国
• 一、联合国的成立
1945 年4月25 日在旧金山召开了制宪会议; 1945 年6月25日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1945 年10 月24 日开始生效,联合国宣布 正式成立,——“联合国日”。
•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 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并可 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此等问题或事项的建 议。
大会表决程序
•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 在大会上均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 题”的决议,须由成员国以2/3的多数来决 定。对于“其他问题”,只要求会员国以 简单多数决定。大会关于所有问题的表决, 其“多数”均以“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国 计算,不包括“缺席”和“不参加投票” 者,投弃权票的会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 投票。
秘书处
• 秘书处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 并执行这些机关的计划和政策。联合国的 所有职员,均由秘书长依照大会所定的规 章聘用或委派。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仅对 联合国负责,必须以“国际官员”的地位 为联合国整体履行职责。每个工作人员均 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 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以保证秘书处的纯 国际性。
联合国 其他机构
区域委员会
◇联合国贸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难民署 ◇世界粮食计划署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亚洲及太平洋 经济社会委员会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大学 ◇联合国特别基金 ◇联合国粮食理事会 ◇联合国人类住区
◇非洲经济委员会 ◇西亚经济社会委
员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
托管理事会
•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 政管理的机关。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 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有11个。由于托管 领土人民坚持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 放,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经实现 自治或独立。最后一个实现自治的是由美 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成为 联合国第185个会员国。
能范围) • 国际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一体化程度)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组织的章程
• 国际组织的章程是国际组织具以产生、存 在和进行活动的基本文件和法律基础,被 称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国际组织机构 的设立、法律人格的授予、运行机制和决 策程序等,都是以国际组织的章程为根据 的。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5年建立的一 个全球性组织,它是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 持国际和平于安全的职能非常广泛的一个一般 性政治性组织,也是当今最大、最有影响力的 一个综合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学
二、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法。由一 个序文和19章组成,全文共111条。宪章的 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联 合国的会员国,联合国主要机关的组织、 职权、活动程序与主要工作以及联合国组 织的地位与宪章的修正条款。《联合国宪 章》在性质上仍然是一项多边条约,不可 能不反映大战末期的复杂国际关系,它是 是各种势力的一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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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 中国、法国、俄罗斯(91年苏联解体后)、英国、美国
国际法学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15个常任理事国的任意9个同意 票即可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1)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 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2)五大国缺席或弃 权不影响决议通过。
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 五大国有否决权;(2)在对非程序性事项的 决议表决权时,五大国有否决权。
• 全体一致:是在传统外交会议的基础上发 展而来的。这与当时传统多边外交的主体 并不多、所涉内容也比较少的国际关系现 实基本上是相适应的。
• 多数表决: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
• 简单多数:决议要求超过所投票数的1/2即 可通过。特定多数指的是对于某些决议要 求一个限定的大于1/2的多数统一才能通过 的表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