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两大法系的共性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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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 ): 强调成文法(statue law),以法典为法的主 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的分类;在诉讼中,坚 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 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 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 象。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起源于欧 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 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 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从历史传统看,大 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 典》(Napoleon civil code)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 1896年《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为代 表的德国法系。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case law),是英 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equity law)和 制定法(statue law)。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 美国、英国(除英格兰外)、包括我国香 港在内的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等。
•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 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 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 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 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 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 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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