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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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价值
[摘要]“格物致知”是朱熹认识论的基本命题,体现了朱熹哲学思想的特色。文章试图先考察“格物致知”的思想源流。再对“格物致知”说作进一步诠释,然后重点阐述“格物致知”说所蕴涵的认识论价值,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朱熹;格物致知;认识论
“格物致知”源于儒学典籍《礼记·大学》篇,《大学》说:“欲成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北宋司马光专门写了一篇《致知在物论》,把“格”释为“御”,认为只有御物,才能“知正道”,这种解释开始赋予格物致知以认识论的意义。明确将格物致知引入认识论的是二程,特别是程颐对此问题作了很多论述。朱熹在二程的基础上,对“格物致知”作了全面发展。并按照自己的理学观点作了一篇《补传》,对“格物致知”作了详尽的解释,朱熹说: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
格物说是了解朱熹的认识论的关键,至于什么是“格物”,朱熹说:
“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朱熹又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尽得十分,方是格物。”“格物,格,犹至也,如舜格于文祖之格,是至于文祖处。”“格”就是“至”、“尽”,即是“极至”、“穷尽”事物之理,理有十分,必须穷尽到十分,穷得三两分不行,五六分不行,八九分不行,只有穷尽到十分,才是尽。否则便不是格物,更不能知止。所以说,“格物”就是“极致”、“穷尽”万事万物。至于“致知”,朱熹的解释是:“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又说“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虚明广大,无所不知,要当极其致耳。”“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据所已知者,玩索、推广将去。具于心者,本无不足也。”“致知”玩索,推极本心所占有的知识,使其无所不知。
这就是朱熹对“格物致知”的权威解释,也是朱熹认识论的集中概括表述。这其中涉及到了认识的前提、对象、发生、目的、过程和本质,蕴涵了丰富的认识论思想。本文试从这几个方面来探析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思想,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一、在认识的前提上,朱熹“格物致知”说明确区分了认识的主客体
“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前提是主客体的相对二分。朱熹讲,“知在我,理在物”,这里的“我”“物”之别,就是主体与客体之分。那么,
什么是主客体?朱熹认为同万物一样,人心亦具内在之“理”,但当它从形上向形下落实时,由于秉气的影响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搅扰,原本诚明的“天理”就变得晦暗了。所以,必须通过“格物”来认识“理”。鉴于人心中之“天理”和万物之“理”本只是一个,人才可以通过“格”心外之物事来明白心中之“天理”。这唯一的“理”或“天理”是世界的本体,也正是认识活动的客体。他以“人心之灵,莫不有知”为认识主体,即人心具有“知”的能力。朱熹在《答江德功》中又讲:“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宾之辨。”这里的“主”“宾”也同样讲主客之分;有了所要知的“物理”为客体,又有了能认知的“人心”为主体,一个完整的认识活动就可以在主客体间展开了。“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朱熹第一次把人和物区别开来,这确实是一个创新。”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得之于客观的东西,它形式上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人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其实质是得之于客观的东西又重新回到客观,但实践已不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朱熹虽没有明显看到这一点,但其“格物致知”论蕴涵了这一认识论思想。因为朱熹的“格物”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即物”,就是接触事物;第二是“穷理”,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极”。对于致知,他在《答黄子耕》中讲:“格物就是就一物上穷尽一物之理,致知便只是穷得物理尽后我之知识,亦无不尽处,若推此知识而致之也。此其文义只是如此,才认得定,便请以此用功,但能格物则知自至,不是别一事也。”
格物是指努力穷索事物之理,而当人们通晓事物之理后人的知识也就完备彻底了。所以“致知只是指主体通过考究物理在主观上得到的知识扩充的结果,是就认识实践在主体方面获得的知识成果而言,没有即物穷理,主体自身是无法扩充知识的”。从这一点上,朱熹的观点是符合人的一般认识规律的,没有对外界事物的研究就不可能获取丰富的知识,外界的万事万物是人认识的唯一源泉,只有通过主观见之于客观才能达到致知的目的。朱熹强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他注意引导人们勇于探索、善于学习的兴趣。同时又强调“格物”的实践活动,提倡人们对自身及外界事物进行必要的研究。
二、在认识的对象上,朱熹所谓的“物”极其宽泛。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朱熹所谓“物”,包罗万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在《大学章句》中,他训“物”为“事”:“物,犹事也。”在《语类》中,朱熹又说:“凡天地之间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圣人只说‘格物’二字,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会。且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著逐一件与他理会过。”可见,格物的内涵是非常宽泛的,读书、应事、格自然之物等等均属格物之列;他所谓的“物”(或“事”),不仅
包括“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而且包括“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对待前人的知识,朱熹主张要有疑,要见新意。他说:“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学者不可只管守从前所见,须除了,方见新意。”可见,“朱熹的格物学说中虽然也包括省察身心性情之德方面,但主要和更多地强调对于外在事物的考究,尽力在方法论上指出学习知识的重要性,在他的学说中不仅容纳了认识的客观法则和辩证过程,而且表现出鲜明的理性精神”。
三、在认识的发生上。朱熹提出“格物”乃认识之源
朱熹提出:“格物者,知之始。”“盖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别有致处也。”即“格物”乃认识之源。在朱熹看来,要认识事物的“理”,就应该“应接事物”、“与物接”即去接触事物,原因有二:其一,“盖有是物必有是理,然理无形而难知,物有迹而易睹,故因是物以求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接触有形的事物而认识无形的事物之理。我们知道,作为具体事物来说,是有其形体的,而作为事物的一般规律来讲,是没有形体的,看不见摸不着,他只能通过有形体的具体事物的运动体现出来。因此必须通过接触具体事物而认识事物之规律。其二,朱熹认为同万物一样,人心亦具内在之理,但它从形上向形下落实时,由于禀气的影响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搅扰,原本诚明的“天理”就变得晦暗了。所以,必须通过“格物”来认识“理”。鉴于人心中之“天理”和万物之“理”本只是一个,人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