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债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第一,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促进总供
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当总需求膨胀时,发行国债可以吸取居民个人和企业的收入,
减少社会购买力,从而减少总需求膨胀的压力;国家可以把 国债收入投入生产领域,通过有效地适用国债,以增加总供 给,从而有助于解决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矛盾。 当总需求不足时,国家可以购买国债,使居民个人和企业持 有的资金增加,以提高社会购买力,解决总需求不足的问题, 这实质上是国债的偿还过程;由于国家偿还国债本息需一定 数量的资金,因而国家用于投资的财政收入减少,总供给随 之下降,从而有助于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 国债关系: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债发行关系

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 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发行的内因及基础条件
在国家职能日渐扩大、经费支出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仅靠税收已不足
以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不得不以举债方式来解决财政困难。但 举债需要社会上有足够的闲暇游资,并且要有商品经济和信用的充分
发展,这些条件则是晚近才具备的。因此,国家信用比其他信用形式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 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 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 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 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 国债偿还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这也是国债关系与 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 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 调控是分不开的。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家信用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相比的 的特殊性: ( 1)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系; (2)以政府信誉为担保; (3)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五、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债法律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度、国债偿 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 2)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 象与发行方式;(3)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 ( 4)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 5)国债市场与国债持有 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国债还本付息的期 限、偿还方式、方法;(7)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 8)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 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二、国债法的职能
首先,保障国债的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
资金的职能的实现。
我国《预算法》第27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 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这一规定是运用国债手段弥补财政 赤字、筹集建设资金的法律依据,它为国债的上述职能的实 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国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国债资金。
这些资金可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凡由国家通过 发行债券或借款所筹集的资金,均为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国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可能产生副作用
若财政赤字过大,则过多发行国债会因还本付息的巨大压力
而进一步导致财政状况的恶化。另外,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毕 竟有限,若大量被发行国债所吸取,则有时会使市场主体筹 资困难,从而降低社会的投资和消费水平。 若国债的发行和管理方式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 在发行方面,若采取由中央银行同意认购的方式,则会使中 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增加,从而引起通货膨胀;在管理方面, 若国债上市的比重过大,在流通上又缺少必要的限制,有时 可能会刺激物价上涨。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国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是中央国债管理机关,一般为财政部,国债的承购主 体主要是各类企业和居民;在国债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债 的管理主体可能是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其他证券管理机构, 被管理的主体则主要是各类国债经营机构和参与国债购销 活动的自然人。
(2)国债的流动性高

流动性是与变现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国债的发行 量大,信用度高,人们乐于购买,因为国债兑现容易,变现力强,这 是一般的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不可比拟的。
国债是一种有价证券,可用作抵押物来进行融资,当国债的持有人需 要现金,又不愿将所持国债售出兑现时,便可将债券作为抵押物,以 取得借款。由于国债的信用度最高,变现能力强,因而它的抵押代用 率也比其他债券高。
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者是在实现国债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 是在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二)国债使用关系


出现得更晚,国债较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也出现得更晚。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主体都是国家,因此国债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这与财政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 当国家(政府)因发行国债而成为债务人时,作为债权人 的另一方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当 一国政府因外国政府发行国债而成为债权人时,与其相对 应的债务人是外国政府。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为何选择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
若增加税收,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会受到经济发展
水平的局限,并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增发货 币,则会使社会上的货币供应量成倍增加,从而易引起物价 上涨,导致通货膨胀,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产生的副作用小,尤其表现为 不会改变流通中的货币总量,一般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同时, 它吸纳的是社会上的闲暇游资,故对经济不会产生较大的不 利影响。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第二,调节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
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企业也偏重于把资金投
向回收期短、微观效益高的项目。对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但微观效益不高的项目,则主要由国家进行投资。 在正常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发行国债的方式来筹集 资金,可以增加对微观效益低、但宏观效益高的项目的投资, 这对于国计民生和国家未来发展都至关重要;同时,国家的 公共投资业改变了通常的企业投资方向,进而对产业结构的 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四)国债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 债法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调整时,便 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 成。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一)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
国债用以弥补赤字,是发行国债的最初动因。
财政赤字是财政收不抵支的差额,用国债弥补赤字是把不属
于国家支配的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是社会资 金的单方面转移。 经常性预算不能列赤字,但建设性预算中若存在资金的不足, 则可通过发行国债的方式加以解决。
国债与银行金融债、公司企业债相比的特殊性: (1)国债的信用度高

在市场上的各类债券中,国债信用度等级最高,因其发行主体是国家, 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国债的投资者无须担忧或怀疑国家的清偿力。 即使国家缺少还本付息的能力,还可以运用其垄断的货币发行权来增 发货币。国家在发行内债时不存在无力清偿的问题。
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债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 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人债务。 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 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第四节 财政主体与财政行为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债需遵守一般的诚信 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般还具有认购 自愿性,使之不同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其他财政收 入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 国家信用,或称财政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或 债权人,以信用形式筹集财政收入和使用财政支出。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第三节 国债的分类与结构 第四节 国债的发还和管理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wenku.baidu.com、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能而负 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它是国家信用 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手 段。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与民法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
由于国债发行主体是国家,发行国债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 望,实现国家职能,从而使发行国债成为国家非强制地取 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国债的发行同一般民事主体的举债、私人经济中各类主体 间相互借贷在主体、目的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加之发行国 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通过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可以进行宏观调控,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 的债务不具备上述功能。
只有依据这些规定进行活动,才能在国债活动中明确各主 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国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 是各类国债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各类主体必须据此正 确行使法定权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法律行为使国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因发行国债而在国家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产生国债法律 关系。 (2)因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而使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或权利义务的某些方面发生变化。如国债的买卖、抵押、 贴现、赠与等均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行为,可能会引 起债券持有人的变化,即为主体的变更;也可能引起债券种 类、数额的变化,即为客体的变更;还可能引起偿债期限的 变化,即为权利义务的变化。 (3)因国债的偿还或兑现而使国家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国债 法律关系消灭。
案例1:特别国债的经济作用
第二节 国债职能的法律化
一、国债的职能
(二)
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国债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它在客观上具有经济调节的功
能,使国债具有宏观调控。 国债的发行体现了社会资源的宏观调控的职能重新配置。一 方面,它能够使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增加,而使国债的权利人 的即时可支配财力减少;另一方面,国债收入投放的方向不 同,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也不同,它能够调节积累与消费 的比例关系,从而有助于保障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国债作为财政信用的至为重要的形式,有别于银行信用,同 时,它也是各种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政手段中具有有偿特 征的一种调控手段,它具有财政和金融的双重特征和功能, 是联系财政与金融的纽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