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化讲义-第01节商经法-公司法 公司基本原理(1)-汪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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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基本原理
一、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分类结果
法定类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股份转让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
兼合公司。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普通股份公司是以资合为主兼人
合公司,有限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资合公司。
(1)本公司与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公司关系
(2)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拓展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1.属于公司变更行为,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通常涉及公司增资问题,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另约除外)。若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应依法办理。
*拓展二:涉及分公司的强制执行问题
1.本公司的债权人在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2.分公司的债权人在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本公司的财产;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3.不能说“本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实战一:洲际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有孙某、李某、钱某,2017年净资产1.7亿元。后期想拓展规划,准备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下面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三个股东可以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B.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经三个股东一致同意
C.假如注册资本增加到2亿元,可以由孙某、李某、钱某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认购D.假如注册资本增加到2亿元,应当公开募集,不定向增资
【答案】AC
实战二:建和分公司是东亚有限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11月,东亚有限公
司的债权人腾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500万元债权,因东亚有限公司账户内无存款,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冻结了建和分公司账户内全部资金358万元。案外人汪华亮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建和分公司账户内资金的冻结,理由是:建和分公司为汪华亮承包经营(有承包合同为证),358万元资金均为汪华亮投入本金及其收益(有财务报表为证)。汪华
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若有证据证明,汪华亮承包建和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借用东
亚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情况又如何?
【答案】成立。根据《执行规定》78条第二款,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
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所以法院应裁定中止对建和
分公司账户资金的执行。
但是,上述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必须是合法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之实,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保护。所以,若有证据证明,汪华亮承包建
和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借用东亚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则其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二、公司法人人格及其否认
原则上,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拥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但是,《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
*拓展:横向人格混同
王某倪某王某倪某王某之妻倪某
*拓展: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问题
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2.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实战: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1000万元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丙公司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和零盛公司连带清偿1000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