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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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定额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仍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