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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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葛虹
社会104班10163303
摘要:当代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主要是致力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已成为现代化时期一个国家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力量。研究非营利组织,从多方面保证组织的良好发展和与外界环境的和谐互动,对促进非营利组织的有效运转和不断壮大有着重要的意义。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也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成功经验;启示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诚如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所言:“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 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 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他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发展之中。近年来,伴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体制空间。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缺乏效率的缺陷;另一方面,还可以克服作为市场体系缺乏公平的弊端,进而解决市场的自利问题。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植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的。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 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
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2]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 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予以公民自组织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间,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地位,将之纳入适当的法人制度体系,以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自治性。
(二)政府参与管制非营利组织的模式
政府的权威性强,合理的利用强制力和政策法规,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从而降低管制的成本,相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自律而言,政府管制的独立性和强制性都要强些。从这个角度衍生出来,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治理进行立法,也是政府积极参与治理的一个方面,英国作为最早设立相关法律的国家,对其民间团体的管理起到了非常有利的效果,日本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环环相扣的国家,更是从上到下制定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些组织,而新加坡的政府直接有惩戒非营利组织的权利,这些都是政府参与管制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三)充分利用舆论力量和民间监督组织
舆论是实现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它强调了社会公众享有监督的权利,使每一个对该组织关心或有疑问的人都可对它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旦组织的行为和处理方式被发现问题,则会受到严格处罚。[3]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是多层次、多主体、全方位的治理,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模式。例如在美国有许多民间监督机构,其本身即是非营利组织,像全国慈善信息局,能对资金筹集与使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多方面制定详细的行为标准,并且对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评估,帮助捐款人掌握慈善组织全面的信息,让捐赠者更明智地捐款。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20年间,特别是90年代以来,伴随着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非营利组织渐趋活跃,数量也日益增多,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迅速增多,组织实力也不断增强。非营利组织通过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既满足了社会成员个人成长的需要,促进了社会成员的自我实
现;又丰富了我国社会工作的内涵,加速了社区建设的步伐;同时,还解决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推动了我国向公民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非营利组织正以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蓬勃地发展着,其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
(一)大量非营利组织“官办化”特点突出“政府化”倾向明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官办化”、“政府化”色彩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政府在处理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时仍然固守计划体制时的思维方式,认为非营利组织从属于政府。大量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事实上仍由政府委派,人员编制由政府核定,部分人员流动由政府管理,资金的来源也出自政府财政,俨然成了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
[4]目前,有近2/3的非营利组织的干部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提名再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做的结果是非营利组织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社团的效率低下等问题。这种人员任命方式导致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工作程序的“政府化”,完全不具有“民间性”,远离社会和公众。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经费严重缺乏
非营利组织即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和课税权。也不能通过经营活动获得丰厚利润,只能依靠社会捐助和政府拨款来开展活动。现阶段如果完全依靠非营利组织独立谋求发展,必然使其发展过程延长,甚至出现反复。[5]非营利组织筹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志愿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公民才愿意捐资给非营利组织。另外,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信任度一般较低,也严重影响筹资的进行。
(三)科学管理缺乏,公信程度偏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缺乏科学管理,内部管理状况欠佳,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决策程序、财务制度、激励机制、监督机制都不健全,再加上自律能力差,一些非营利组织出现直接经商办企业、偷税漏税、私分钱财等行为,甚至出现侵吞善款的事件,严重的败坏了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
三、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一)选择符合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基本模式
我国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府长期奉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模式看,我国非营利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