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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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5.22

【实施日期】2017.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更好发挥地质环境专家技术服务、咨询论证作用,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22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提高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省地环专家库)管理科学化水平,更好发挥地质环境专家技术服务、咨询论证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地环专家库中专家分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家、地质遗迹保护(含古生物化石)专家、经济专家和资深专家等五类。

第三条专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与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古生物化石研究鉴定等地质环境类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设计、野外验收、质量检查、成果报告和竣工验收等技术审查(评审)工作,开展地质环境有关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报告的审查(评审)工作,参与地质环境有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章专家入选条件与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工作经验丰富。其中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含古生物化石)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工作十

五年以上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曾担任过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地质环境相关项目成果主编(报告第一编写人);经济专家应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熟悉财政出资项目评审、监审、预决(清)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应具有水工环、岩土、结构设计、物探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能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技术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家应具有水工环、岩土、结构设计、采矿、物探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能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问题。

地质遗迹保护(含古生物化石)专家应具有地质矿产、古生物、规划、旅游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能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方面的技术问题。

经济专家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经济、会计、审计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能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项目评审、监审、预决(清)算等方面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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