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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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

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

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义
地域回避也叫籍贯回避。

是指县级以下政府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任职。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关系、宗族关系等影响公务员履行职务,对公务员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务作出的限制。

但是中央、省、市级政府领导无需回避,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只是担任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2、地域回避制度的应用情况
回避制度的应用情况一般有:第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第二、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第三、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地域回避的范围为乡级和县级机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县乡承担的工作较为具体,亲戚相对集中,在执行公务时容易与亲友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关系;二是这一范围较窄,较易实行。

(三)公务回避。

1、公务回避的含义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公务回避表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回避。

实行公务回避的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

公务回避是防范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私情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时采取的一种带有强制性,预防性的措施。

这一措施具有着随机性、公正性、自律性和时限性。

2、公务回避的主要情形
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利害关系。

二是涉及与本人有比较密切的四种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种是除此两种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

例如朋友关系、校友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竞争关系、敌对关系等等。

实行职务回避可以通过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以利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科学、严格的管理,为国家公务员依法秉公办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公务回避的实施则有利于使公务活动的依法公正执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为公务
的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地区回避的实施,不仅可以使公务员免受一些亲属关系的影响,减少实行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使公务员本人摆脱家乡各种复杂的关系对其工作的干扰,使他们利用职权直接为自己家乡的各种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大大地减少。

客观上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

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有机结合便可构成一个完备的回避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防止各种关系的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回族人)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

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出生地,宁夏一自治县工作的申请书。

几年后小王已经是该自治县的县长。

并即将成为自治州州长。

问:1、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2、小王担任其出生地的自治县的县长是否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1、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

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2、不违反。

根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不适用于地域回避制度。

案例二、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

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

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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