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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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2,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3,*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5,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6,*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7,罗马法学家的法学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史
1,基督教和《圣经》
2,宗教改革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3,*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4,*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5,*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6,*马基雅维里的政治法律思想
7,*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法律思想主要特点有:
1, 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
2,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和目的
3,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
4,系统的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
5,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
1,
格老秀斯自然法的特征:
一,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所体现的的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是最普遍适用的
二,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格老秀斯自然法的原则:
一,不得触犯他人财产。
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
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过错而引起的损失。
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
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总之,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尊重自然法,同时,每一个人更有义务遵守基于自然法而制定的人定法。
▲格老秀斯对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它是各国接受以保护人类社会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论:所谓的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人们订立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的服从主权者。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要条件。
2,
▲政府力图控制言论自由会导致:
一,造成国家法律形同虚设。
二,造成人们强烈反抗和政权不稳
三,造成阿谀奉承和背信弃义
四,造成扼杀科学与艺术的严重后果
▲政府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一,可以使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二,可以使政府免受攻击
三,可以避免党争,促使人民团结
总之,只有保障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才能最终达到国家兴旺发达的目的
3,
▲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经验上都是有差别的,所以人的欲望不可能都一样。而人生存的目的是为了自我保存,这种自我保存有时表现为为了自己的快乐,为达此目的彼此力图征服摧毁对方。所以,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相互仇视,经常处于战争状态。(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一,竞争存在,使人为了求利而相互侵犯争斗;二,猜疑,即唯恐别人对自己造成伤害,所以必然为了自身安全二侵略他人。三,荣誉,人们追求荣耀而相互侵害)
自然状态的三个特点:
一,无是非区别,人们做事的动机都是出自内心的感情;
二,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因自然状态下无人服从的权力、无作为正义的法律;三,无所谓私人财产的存在,世界是个大家庭,问题是谁先取得财产,人人对外部有相同的权利和同样的关系。
霍布斯国家的本质:他说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取得主权,建立建立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自然获得。另一种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
霍布斯君主专制论君主权力无限,主要有:
一,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或是有益于和平,即主权者有权控制人的思想,有权决定哪些著作可以出版,哪些不可以出版。
二,有权制定规章,使人们知道哪些财物可拥有,哪些行为可去做。这个规章就是“法律”三,有权听讼和裁决一切世俗争讼的权利
四,有与其他国家宣战或是和的权力
五,对平时和战时的一切正义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有甄选权
六,根据其他事先制定好的法律对每一位臣民颁赐爵禄以及施行体罚,罚金与名誉刑之权。等等….
霍布斯反对分权,而主张集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集与国王一身,所以,他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是君主专制论。
霍布斯君主制的三大好处:1,君主的私利与国家的公利是一致的,君主即国家,国家即君主,国家富强则君主富强;2,政策是一贯的,不会出现经常性的变更。一个人的思想矛盾所产生的弊病比许多人思想矛盾产生的弊病多;3,权力和财产在君主专制下同属一个人,比其他政体要公平。
霍布斯国家解体的原因主要是:当人人都有决断善恶之权时,当统治者实行分权时,当神权与国权并存时,君主专制国家就会解体。为避免君主专制国家解体,就必须将加强君主专制,强化统治权力,臣民对主权者要坚决服从从而不能抗拒。
霍布斯法的特点:
1,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
2,国家的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会议,它发布命令,制定法律,但却不服从法律,甚至还可以废除法律
3,习惯必须得到主权者的默许才能成为法律
4,自然法和民约法相互包容且范围相同
5,原先的成文法被战胜国所用并继承,此时它已经不是原来国家的法而是战胜国的法,借以强调法律不在于谁来制定而在于谁有权力执行
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权威和效力都是来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者的意志
7,法不能够违反理性,要符合立法者的意向意图
8,法律既然是命令,而命令则需通过语言,文字以及其他的方式来表达和宣布,而且要有明显的证据说明这一法律源于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