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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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库[2005]98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改革资金会计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未纳入改革的单位和资金,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用款计划结余核定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文件精神以及现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依据代理银行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依据代理银行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授权支付

贷:国库存款

(三)年终,财政总预算会计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形成的部分结余资金,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其他会计核算仍实行收付实现制)。

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单位年终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核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结余(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门核准的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计划财政批复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和财政授权支付下达额度数与当年财政授权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

下年度实际支用后,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基层预算单位记载(项目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部门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具体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按基层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代理银行每日报来的按基层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直接支付

3、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依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授权支付

4、年终,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支出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一致后进行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直接支付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借:已结报支出—授权支付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授权支付

5、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建设单位编号234

)和“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计划财政批复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具体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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