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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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一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国 家参与此社会关系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或者帮助某类弱势群体,而 是为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 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调整对象 不同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利益本位 不同
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
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商法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记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地位;掌握经济法的渊源和 体系;领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经济法概念提出 和发展的过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 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长期以来,民法、 商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但在经济发展日益复杂化 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社会的各种矛 盾日益尖锐的时候,在实际生活中原有的民法、商法出现了不能 适应客观需要的矛盾,这便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法律调整的对象
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具体表述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
莫雷利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语; 相距近一百年后,T.德扎米(1803~1850)在《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词语。 这些概念并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与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不同。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 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 经济法的地位 •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实质上是指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宏观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1. 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 组织管理关系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国家经济协 调关系由经 济法调整的
四个方面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
3.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1 它有利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 ; 2 它有利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 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 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Biblioteka Baidu的执行、管理活动。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相当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 济管理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来实现的。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 经济法体系 •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 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主体是各种市场。 注意: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
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
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 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 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
1906年,德国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 法规。如《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 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即是经济法,经济法应是法学中的一门新的学科。 之后,经济法从德国向欧洲、日本发展,加强了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 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调整对象 不同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利益本位 不同
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
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商法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记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地位;掌握经济法的渊源和 体系;领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经济法概念提出 和发展的过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 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长期以来,民法、 商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但在经济发展日益复杂化 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社会的各种矛 盾日益尖锐的时候,在实际生活中原有的民法、商法出现了不能 适应客观需要的矛盾,这便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法律调整的对象
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具体表述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
莫雷利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语; 相距近一百年后,T.德扎米(1803~1850)在《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词语。 这些概念并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与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不同。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 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 经济法的地位 •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所谓经济法的地位,实质上是指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宏观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1. 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 组织管理关系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国家经济协 调关系由经 济法调整的
四个方面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
3.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1 它有利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 ; 2 它有利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 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 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Biblioteka Baidu的执行、管理活动。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相当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 济管理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来实现的。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 经济法体系 •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意义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 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主体是各种市场。 注意: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
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
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 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 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
1906年,德国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 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 法规。如《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 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即是经济法,经济法应是法学中的一门新的学科。 之后,经济法从德国向欧洲、日本发展,加强了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