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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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摘要:宽恕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抑制垄断形成以及消除已有垄断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身的特点使得执法机关的效率得到提高,并且使得办案的准确性更大。由于它的优越性,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我国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宽恕制度,但是相比而言,立法的水平以及司法实用程度均有所欠缺,有待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卡特尔适用条件

作为有经济法中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一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其中的宽恕制度更是对垄断行为起着重要的抑制作用。我国在反垄断法中也确立了宽恕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其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一、宽恕制度的涵义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核心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卡特尔被发现之前,或者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反垄断制度。该制度旨在减免卡特尔成员公法上的责任,鼓励卡特尔成员和有关个人竞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卡特尔,提供卡特尔的相关信息,从而促进对卡特尔的发现,调查和处理。宽恕制度是卡特尔执法的有效政策工具,它有利于破坏卡特尔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卡特尔的执法效率。通过对卡特尔从部分化瓦解,以解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类卡特尔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对及时查处核心卡特尔、提高执法效率、吓阻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

二、宽恕制度的特征

首先,制度本身的目的是以比较低的成本获取卡特尔部难以主动发现的信

息。卡特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的限制竞争的联合,其目的在于避免竞争可能带来的风险,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只要存在追逐更多利润的可能性,同业经营者就愿意通过卡特尔开展联合限制竞争。卡特尔成员利益的紧密性和行为的秘密性造就了卡特尔的隐蔽性。一旦同业经营者之间形成卡特尔,竞争关系就暂时性地退而居其次,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对外的伙伴关系,若东窗事发,卡特尔成员往往相互包庇,配合销毁证据,给执法查办活动制造障碍。宽恕制度就是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从卡特尔部寻找揭露卡特尔的突破口,从而提高反垄断法实施效率的规则体系。该制度鼓励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知悉或尚未掌握足够证据展开调查前,向其供述卡特尔情,或者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协助调查并提供重要证据,而此时揭露卡特尔的“告密者”可以获得减少或免除垄断法律责任的处理。以最大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的企业,在衡量巨额罚款或罚金与卡特尔利益后,必然会对自身所从事的卡特尔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势必会激化卡特尔部成员的猜忌或冲突,使他们暴露在被同伙出卖的巨大法律风险之下,从而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抑制和打击卡特尔。宽恕制度的实施不仅节约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和财务成本,而且获得了更多有力的证据,提高了揭发和查处卡特尔的机率。

其次,通过减少其公法上的责任引导其主动申请宽恕。卡特尔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各国和地区都将对实施卡特尔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同时卡特尔成员也将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宽恕制度所涉及减免的垄断法律责任只是刑法或行政法上的责任,无法减免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因为:首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分别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卡特尔成员的自首和揭发行为可减抵其应受惩罚性,但没有

对受害人的损害形成相应的补偿,因此宽恕制度不应剥夺私法主体追究符合宽恕条件的卡特尔成员之民事责任的权利;其次,司法责任保留有助于防者的道德风险与投机行为,防止免除全部法律责任可能对卡特尔成员形成逆向的激励。宽恕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卡特尔成员被处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概率以及处罚的严重程度,若卡特尔将预期的惩罚成本计算为一般成本时,卡特尔成员就没有足够的激励进行宽恕申请。

最后,通过其性和确定性为其求得宽恕解除后顾之忧。宽恕制度的确定性是指对是否获得宽恕、获得宽恕的待遇如何以及不申请宽恕的结果通过明确、清晰的条文予以规定,给予宽恕申请者明确、确定的指引。如果宽恕制度规定的容笼统含糊、不确定性较大以及缺乏操作性,宽恕申请者很难形成申请宽恕后的稳定性利益预期,其继续留在卡特尔当中可能是更稳妥,更理性的选择。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宽恕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宽恕待遇,为卡特尔成员申请宽恕提供稳定的利益预期,才能充分发挥宽恕制度打击和查处卡特尔的潜在优势。宽恕制度实施的另一重要保障是对宽恕申请者的身份和情况,非经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得向外界披露。如果对宽恕申请者的信息不,宽恕申请者将面临着卡特尔成员报复的巨大风险,以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追究法律责任。为了免除宽恕申请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大胆地出宽恕申请,有关机关就应严格保守申请者的有关信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宽恕制度的性有一定的条件,其只针对提起宽恕申请的企业或个人,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卡特尔成员的详细信息不属于之列,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传递和共享,同时,某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申请人没有履行规定或约定的义务,执法机构将撤销宽恕并且根据提供的信息处以惩罚。

四、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告发者必须是最先提出宽恕申请的该卡特尔的成员。宽恕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激励卡特尔成员主动告发,以及时发现秘密卡特尔,提高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而告发者告发的动因在于可以因此获得执法机关对其处罚的减轻或免除。因此,卡特尔成员之外的经营者的告发虽也可产生高效查处秘密卡特尔之效果,但因其不是该秘密卡特尔成员,不存在“罪过”,或许可以给予其他奖励,但无法适用宽恕机制。一般来说,有限的几位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和协助已经足以帮助主管机关调查认定卡特尔。当顺序在先的申请者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协助后,其他申请者所提供的协助对于卡特尔案件的调查将是毫无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给予宽恕的申请者的数量作出限制,宽恕制度就会沦为者逃避处罚、降低成本的工具。

其次,时间条件即告发必须是在执法机关发现该卡特尔之前,或虽已发现并开始调查,但还未获得充分证据。如果调查已经开始,并已获得充分证据证明卡特尔的性,此时的告发不能获得宽恕。因为一种激励制度的设计,往往要考虑激励的成本和效益,如果激励成本大于激励效益,那么该激励机制就不具有合理性。同样,宽恕制度的设计也是基于执法机关发现和查处秘密卡特尔的成本过高,而通过激励卡特尔成员告发,以快速发现和查处卡特尔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执法成本来考虑的。所以,在执法机关已经付出成本,发现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卡特尔的情况下,再适用宽恕制度不仅无任何意义,反而会增加成本,这是与经济原则及反垄断法的宗旨相背离的。

再次,告发者必须是卡特尔发起者之外的成员,并且不存在强迫其他成员参加卡特尔的情形。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其有效性建立在严密设计的基础之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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