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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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 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 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500万缴 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 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 20.65% •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
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 合算。
案例一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 2009年1月同客户乙签署销售协议,约定不含税销 售额500万元,由于产品为高科技产品,为保证客 户顺利使用,销售协议约定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 部门必须为客户乙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费为40万元。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 元。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 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判断标准:
1、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 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 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
请问:该笔业务甲公司如何缴纳流转税?
案例一
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由于: 1、客户为同一人;价款为统一客户支付。 2、技术服务与产品销售联系在一起。
因此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 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 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 =40.81(万元)
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 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 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 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案例二
唐月轩酒店以粤菜著称,每年中秋来临,酒店还 要制作大量月饼进行销售,请问月饼销售部分应 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西安某饭店烧制的卤菜在当地小有名气,饭店处 供应就餐客人卤菜以外,还专门在饭店内部开辟 窗口设立卤菜打包外卖,请问外卖部分应如何缴 纳流转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
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 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 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 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 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 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2、营业执照和纳税鉴定为准;
3、单笔业务的销售额和劳务额比例。
增值税与营业税选择的临界点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
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 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
•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 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 -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 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 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
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 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 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 入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 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例三
某消防设备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消防设备 同时提供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及后续服务,具备相 应施工资质。 1、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大型商场签署设备销售协议, 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其中设备300万,安装 200万,请问如何交税? 2、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又 该如何缴税?
案例三
首先,这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 特殊混合销售呢?
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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